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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3日

1.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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