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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3日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  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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