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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8日

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
        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煤矿必须加强顶板矿压观测,使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
        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措施,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深入开展“四不两直”、夜查暗访,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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