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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事故是设备遭受损坏,造成停产或减产,而且往往伴随发生人身事故。公司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设备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的杜绝事故和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工作的单位。

第三章  设备事故、故障的预防和管理

第三条  落实设备点巡检制度,防范设备事故于未然。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设备点、巡检制度。

1.建立健全设备的点检记录,运行记录,维修记录,A类设备每台设备配齐一套。

2.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点检设备,认真记录,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3.点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交维修工修理。

4.结合设备点、巡检制,做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预知维修和计划检修。

第四条  对设备事故实行全面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教育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认真执行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努力提高操作和维修水平。

第五条  员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

1.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设备相关规程和有关制度。

2.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

3.有责任阻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

4.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各单位和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立即停止运转,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设备事故定义与范围

第六条  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工业建筑物,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均构成设备事故。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1.生产故障,如钻机夹钻具、破碎机卡铁、掘进巷道冒顶埋没设备等,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2.质量事故,如网路电压降超限,供风压力过低等。

3.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4.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铲刀、衬板、闸瓦、筛网等损坏。

5.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6.新安装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五章  设备事故分类

第八条  设备事故分三类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重大一级事故重大二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联动系统                                                    停机时间(小时)≥48<48 ≥24<24 ≥8<8
主要设备单机                                                    停机时间(小时)≥60<60  ≥24<24≥12<12
修复费用(万元)≥5≥3≥1.0<1.0

第九条事故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损失包括修复和减产损失两部分。若未影响生产,则只计算修复费用。

(一)修复费:是指全修复,不是临时进行的局部修理。修复费包括需用材料、人工、备件及管理费用等。

(二)减产损失费:减产只计算事故直接影响车间停产减少产量的损失。动力供应发生事故,影响企业部分车间的,只计算部分车间停产的产品损失。

减产损失费为:事故影响产品量乘以扣除原材料费用的每吨产品价格(即每吨产品加工成本费)。

(三)计算公式:

设备事故损失费=影响生产时间×小时计划产品×(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费)+修复费。

第六章  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十条  设备事故管理是在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领导下,由设备动力部归口管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要重视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车间研究采取防止设备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  事故的抢修

(一)设备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重大二级以上事故(包括重大二级事故)或A类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抢修,重大二级以下事故应由各生产单位组织抢修。

(二)参加抢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统一指挥。

(三)对于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第七章  设备事故分析

第十二条  事故分析: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及时组织事故分析。

(一)重大二级以上事故(包括重大二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分析,由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主持,设备动力部门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分析。

(二)重大二级以下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分析,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

(一)设计不合理;(二)安装调试有缺陷;(三)制造质量差;(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五)缺乏维护保养;(六)检修技术方案失误;(七)野蛮检修作业;(八)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九)检修、检验超期;(十)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十一)其它。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设备事故责任者都应当进行处理。

2.依据事故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避免设备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损失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章  设备事故的记录统计

第十六条  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事故统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统计,机台的原始记录是统计的基础。重大和一般事故记录,均应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事故地点、故障部位和损坏情况,发生和修复日期,停止运转时间和影响生产时间原因及责任者,修复情况及遗留隐患,预防措施,修复费用,影响产量,产值及损失费用等。各车间都应建立设备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事故情况。

第九章 设备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不论重大、一般及轻微事故,皆属上报范围。设备发生事故后,基层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视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的设备事故报告表按时上报,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以上设备事故时,工区、车间或单位应在2小时内,重大二级以上事故在半小时内立即报告总调度室和设备动力部;重大以上的设备事故设备动力部门还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  各生产车间要建立设备事故统计台帐,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事故的汇总,并按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与设备事故同时构成人身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行车事故时,按规定分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年度的设备事故分析总结,由设备动力部负责在下年度一月十日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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