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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器具使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29日

一、目的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本着“资源共享、有效利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工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工地原则上尽量使用分包单位自带工器具,合同约定由我方提供的工器具使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地各部门及二级单位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由本工地购买的所有工器具所有权属项目工地。任何部门、施工处专业公司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居为私有。

三、工器具的分类:包括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起重工具、安全工具、测量器具、焊接工具、试验器具、土木工具、专用工器具、其它工具等。详见附录

四、职责

1.项目工地工器具使用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工地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工器具的采购、发放及监督检查,建立各二级单位的小型工器具台帐及管理部室的工具借用卡。

2.各部门及施工处专业公司主任或负责人负责审核本专业的各类工器具计划及监督工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各部门及施工处专业公司工具房负责人(无设置工具房的部门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负责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库存工具保管等管理工作;班组长负责本班内工器具的领取、发放及共用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工作。

3.工器具领用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工器具台帐,工具借用卡。负责新增工器具的台帐补充;全面负责各类工器具的使用、保管、保养、维护。

4. 设置工器具仓库保管员施工处、专业公司由仓库保管员汇总管理工器具台帐。(无仓库保管员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向工地项目部公布一次工器具状况。

五、工器具的申报、领用、使用及保管存放

1.计划申报

1.1各二级单位如需用小型工器具,应首先由其总部协调在各个项目工地之间调配。确实无法调配的,可提报物资需用计划由项目工地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到货后,项目工地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建账。在本工地所提报同类别工器具计划只限于一次。当丢失、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可委托供应科购买,费用由购买单位或个人负担。本工程结束后,所有工器具全部上缴至项目部。不上交或丢失按使用期限扣款。

1.2使用部门根据工程需要及人员配备情况,填写个人工具或公用工具物资需用计划,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项目经理批准。

1.3合同规定属分包单位自备的工器具严禁提报计划。

2.领用

2.1使用部门开具领料单,经工地供应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

2.2工器具领用后应在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登记台账。

3.使用及保管存放

3.1本部门工器具保管由本部门工具房负责,无设置工具房的施工处、专业公司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3.2个人领用的基本工具由领用人妥善保管,爱护使用,班组建立个人工具台帐,注明领用数量、时间等相关内容。若丢失由领用人负责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注明理由。领用后按规定缴纳费用。

3.3电焊机(包括电焊钳及焊接电缆线)和气焊工具由焊接公司负责,用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3.4所有工具每季度盘点一次。

3.5所保管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保管人员及时报告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非正常损坏,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3.6施工人员负责现场工器具完好无缺,正常工作后按时收回仓库或班组内。

3.7当使用单位工器具周转不过来时,可到工地任何施工处、专业公司申请借用。被借用单位本着资源共享、成本节约的原则提供帮助,如台账表明工器具处于闲置状态拒绝借用,工地将在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等各项专项奖励对被借用单位进行考核。

六、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

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以及外观有缺陷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3、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

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5、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6、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7、工器具台帐、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8、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项措施。

9、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单独隔离存放保管,同时必须醒目标明“不合格工器具,严禁使用”的标志。

七、考核

1.工器具管理过程中,未能建立台帐或台帐未能及时更新,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盘点、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部;一次性罚款200元。

2.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其它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

3.发现工器具异常而继续使用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300元,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4.野蛮使用工器具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50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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