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黄艳霞
副组长:冯海兵
成员:杜洪生 张福东 王金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冯海兵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5065688
二、意义和依据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车间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公司安全处备案。
三、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公司实际,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公司、车间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五、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各部门、各车间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公司安全处。
2.各部门、各车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申请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有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公司安全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在部门、车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安全处。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车间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调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领导,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生产财产和工程建设安全及生产经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部门、各车间应当成立重大危险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部门、各车间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事故;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车整改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各部门、各车间应在3月底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建档工作,5月底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和工作,并将完整资料上报公司安监部。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每月15前将其安全状况和监控情况书面报送公司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