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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2日

为落实输华食品进口商质量安全主体責任,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实施审核,以确保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一)合规性审核。应当审核其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和输华食品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包括:
1、境外出口商是否已在华备案;应当在华注册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在华注册;
2、进口的食品是否能够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是否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接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同时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接«输华食品安金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输华食品安全控制与防护计划 。
二、建立进口食品的合格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或不配合进口商实施审核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 不得从其进口输华食品。
三、接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将所有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以书面形式按时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每年应至少1次。如发现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 立即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
四、至少每年对审核计划进行一次回顾性审查,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计划,以确保审核计划满足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
五、如实、完整记录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过程和结果,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重庆阿斯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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