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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防范与召回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为强化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生产,强化质量安全防范体系与召回体系的建设。
一、质量安全防范
    (一)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
    要通过大力推进种植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产品种植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引导种植户、合作社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植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有机种植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分类指导,加快优势种植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
    要严格投入品的公司准入管理,实行农资专项专供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肥料及劣质肥料等专项管理、整改工作,将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肥料和加工保鲜剂等重要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对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管理、监督和处置使用假冒伪劣投入品行为。
(三)加强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追溯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
二、产品召回
    当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时,应立即启动产品的召回工作,防治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一)下列产品必须遵循本制度召回:
    (1)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冒贴追溯标识的产品;
    (3)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4)被政府部门责令召回、或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二)按下述程序进行产品的召回工作:
(1)停止销售存在问题的产品;
(2)立即通知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3)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4)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6)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7)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的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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