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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 “先进企业”、 “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  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 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考核数目,第二个月继续扣除,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 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
    (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
    (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
    (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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