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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安全和保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 1 条 各级线路维护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维护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订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程序、涉及的线路设备、维护工具和防护用具,在确保安全时,方可进行作业。
1. 在人孔中进行作业之前,应在确定安全后方可下人孔工作。在人井内作业必须2人以上方可进行,并且不得同时下井。
2. 严格遵守光、电缆储运、挖沟、布放及杆上作业等安全操作规定。
3. 在市区、水域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遵守市区或水面工作的安全操作规定,设立有关的各种信号标志,确保人身和作业的安全。
4. 防范各种伤亡事故(如电击、灼伤、中毒、倒杆或坠落致伤等)的发生。
5. 在高速公路进行日常线路维护及抢修时,应按照高速公路安全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安全警示服。
6. 架空线路与电力线交越时,应加设电力线保护管;有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拉线,应加装拉线警示管。
第 2 条 在维护、测试、故障处理、日常检查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故障发生。
第 3 条 各级线路维护管理部门应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学习消防基本知识和应急训练,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1. 维护人员在使用明火和可燃或易燃物品时,应予以高度重视,谨防火灾的发生。
2. 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迅速组织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灭火措施,减少火灾引起的损失。
3. 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和桥洞、涵洞内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发现后应及时处理。
第 4 条 在光缆线路的查修或割接时,或在进行光纤通道全程传输总损耗测试时,被测光纤与OTDR及光源连接之前,应通知该中继段对端局站的机务人员,取下ODF架上与之对应的连接尾纤,以免损坏光盘。
第 5 条 各级线路维护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第 6 条 在签订代维及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协议。
第 7 条 各级线路设备维护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职工的保密教育。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并做到:
1. 严禁携带保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广告宣传中都不得泄漏通信机密。
2. 不随意监听用户通信,对用户资料保密。
3. 各种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等,应严格管理,认真履行使用登记手续。
4. 代维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线路产权单位的资料、信息。
第 8 条 对泄密事件应立即查明,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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