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1994年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结合我站的现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作为《电业安全规程》之现场补充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陈村水电站的机械设备巡视、检修及起重等作业。
第3条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站生产主任 正副总工程师
生技科:正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安监科:正副科长、专职安监员
发电、检修:正副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值长、值班员、检修人员。
第4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陈村水电站。
第1节 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5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生产现场包括陈村水电站所有班组。
生产厂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6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规定外地点安装起重设备及堆重物,须经生技科批准,禁止利用管道悬吊重物。
第7条 厂房内所有消防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等不得随意移动,不得他用,消防设备专责人应定期检查所管辖的消防设备。
第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等,用过的棉纱、抹布等不得任意乱丢,应放在带盖的铁箱内。定期清除。
第9条 现场安装临时动力电源,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通知相关电气人员拆除,临时电源盘(板)必须安装漏电保安器。
第2节 工作人员条件和服装
第10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学会触电、窒息、骨折等急救法,各种人工呼吸法。发生人身事故时,在医生未到来之前应施行必要的急救措施。
第1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部分;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12条 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戴好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禁止使用不合格安全帽。
第3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检修中使用的滤油机、油泵、水泵、电钻、砂轮机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第14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和负责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
第15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带电部分,湿手不得触摸开关(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任何物件不得挂在电气设备上。
第16条 电灯开关、电动机开关或临时闸刀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17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除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发生高空触电,应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
第18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用干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4节 工 具 的 使 用
(一)一般工具
第19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20条 用钻子钻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别人。
(二)电气工具
第21条 电气工具必须做定期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2条 电气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中如有故障,需找电工修理;无接地线,局部损坏或绝缘不良的均不得使用。
第23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使用方法的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24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要有外壳接地,并戴绝缘手套。
第25条 在金属容器内必须使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有特殊措施。
第26条 在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制定特殊措施并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现场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27条 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车辆、重物压损。
(三)风动工具
第28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修理。
第29条 风动砂轮机、砂轮、风动板手的套筒,风铲的錾子等须安装牢固,未停止转动前,不许拆换。
第30条 风动工具的阀门,应保证关闭后不漏气。
第31条 只有在风源阀门关闭停止送风后才可拆装软管,禁止工具长时间空转。
第32条 使用时用力不能太猛,戴上相应的防护用具,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行 灯
第33条 行灯电压不许超过36伏,特别在潮湿或周围均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许超过12伏。
第34条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降压器供给,变压器不许存放在容器内,接、拆时需找电工进行。
第35条 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第36条 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37条 行灯变压器和110-220伏的电线,使用前应检查,行灯电线不准与热体、油污接触,不要放在湿地上,最好挂起来。
第38条 行灯变压器一次侧有220-380伏电压等级,在接线时,应先检查电压等级位置与接线电压一致。
第39条 工作中发现变压器、导线、灯头有故障,应停止使用,找电工修理。
(五)液化丁烷气(罐装石油气)
1、液化丁烷气是高度易燃物体,切勿存放于靠近火源或炎热地方。
2、切勿暴露在猛烈阳光下,存放阴凉处,或放在低于摄氏40度处。
3、使用时必须将罐阀缺口朝上与瓦斯注入孔上之凸出部紧密结合。
4、卡式燃气,器具,不适宜其它用途。
5、当气体使用完后,空罐放在不接近火源的地方。
6、使用现场做好防火措施。
第二章 工作票制度
第40条 现场进行检修工作时,为了能保证安全工作和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41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正、副主任或经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人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主任书面批准。
第42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工作必要和可能;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第43条 工作许可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执行。
3、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4、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温度或爆炸危险。
第44条 工作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6、做好现场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工作负责人与工作班成员分别在手册上签字。
第45条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的执行,并交待注意事项,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方可允许工作。
第46条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道系统的检修工作,可以只签发一张工作票,在全部批准的检修期间有效,但在工作结束前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规或工作票内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3、必须改变检修的设备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47条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工作票不许任意涂改;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各保留一份。
第48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检修结果和存在问题,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及现场,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方可终结。工作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工作票一般保留三个月。
第49条 在发生故障或夜间临时抢修时,可以不办工作票。但必须由运行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且运行人员做好交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