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员工充分发挥主人翁的积极性,参与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和企业管理,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向科学进步和科学管理要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企业员工(含合同工、外用工、劳务工)均有权和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小改小革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关于使生产、技术、管理、经营、设计、服务等工作更加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方案;所称小改小革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小改进和小革新(革新、改进后所产生的效益在二十万元以内的)。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项目应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对原有事项进行改进,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先进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论述、改进方案、实施措施、可行性论证等,并附有必要的图纸资料。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工作是企业行政、工会的共同任务。矿业公司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的组织领导、项目的评审、实施及奖励等工作。
矿业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成果申报、初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对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项目的征集、立项、实施、申报、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工会或分工会负责承办,各单位要明确承办人员,形成管理网络。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的宣传、组织、发动、征集及统计、上报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采纳、实施、审查、奖励由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委员会负责预审后,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公司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工作进展中的有关事宜,每年十二月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分两个部分:一是“建议奖”;二是“成果奖”。“建议奖”是指对有价值但未能采用并实施的建议进行的奖励;“成果奖”是指对采纳的建议经实施后取得一定效益后进行的奖励。
第十二条 “建议奖”由各部门工会或分工会根据其建议的先进性、技术水平及难度、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后予以15—50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三条 “成果奖”按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由矿业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委员会按本条例组织鉴定、预审后,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奖励。合理化建议及小改小革成果奖励等级、金额按下表执行:
奖励等级 |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金额(元) | 荣誉奖 |
特等奖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3000—5000 | 等级证书 |
一等奖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1500—3000 | 等级证书 |
二等奖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800—1500 | 等级证书 |
三等奖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500—800 | 等级证书 |
鼓励奖 | 1万元以下的 | 100—500 | 等级证书 |
注:表所指“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
第十四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医疗卫生、有关管理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项目,按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范围,由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依据实际进行综合评定。
申报和评定成果奖励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必须在生产、工作实践中正常使用,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或成效的;
2.达到的技术及经营管理水平是国内最先进的、国内同行业先进的,还是本系统、本公司的先进水平的;
3.技术复杂程度是很复杂、较复杂、一般、还是简单。是整体项目革新,还是项目的局部改进。是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整个系统创新,还是局部方面的创新;
4.一年节约或创造的经济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其计算结果必须经实施单位、有关专业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审核、盖章后认可的。
第十五条 全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活动的评比,对开展好的优胜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包括公司组织者)发给组织奖。
第十六条 员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小改小革,必须经三个月以上的实践检验,证明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效益性,在生产和工作中取得成效的,才能获得奖励,受奖项目应纳入生产工艺、设备维修及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成果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合理化建议的“建议奖”奖金由工会竞赛奖列支。
第四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本企业员工(集体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小改小革,应填写“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建议表”,或用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的具体内容,交本单位工会登记处理。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立项登记表为准,奖励领先提出者。
第十九条 各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建议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采纳的结论,并及时填写“合理化建议答复表”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答复,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决定采纳的建议,应积极组织力量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对建议内容不属于本单位或涉及全公司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项目,应将建议书报公司工会转有关部门或呈公司领导处理。各部室在接到建议书传递表后,于十日内做出可否采纳的书面答复,反馈矿业公司工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投资费用的合理化建议或小改小革项目,本单位可以解决的自己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或投资较大的项目,应向公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经生产或工作实践检验并符合本奖励办法内容的项目,本着成熟一项申报一项的原则,及时办理。
凡申报请求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项目,应具备下列手续和资料:
1.填写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成果申报表。对改进前的状况、改进的具体内容、改进后所取得的效益应填写清楚,字迹要端正。
2.各单位应组织本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鉴定和审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项提出能否奖励及奖励标准等具体意见后上报。
3.主要技术资料应随成果申报表一并上报。如:
(1)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项目提出的原始资料(建议书、答复表)。
(2)试验研究或工作报告。有关的图纸、文件、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 矿业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奖励等级批准后,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主要参加者,把奖金分配给项目的直接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直接参加方案设计,出图计算、实施的领导者或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可以作为主要获奖者之一。对于只作了项目的组织、审查等工作的领导者以及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不能作为主要获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是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奖励时,要共同商定或按原协议合同,以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其他参加单位要在成果登记表和技术鉴定书上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不发外单位奖金,但要扣除外单位在项目协议书中分享成果比例的金额。申报上级机关奖励时,按协议书中规定分享成果。
公司内部共同完成项目,按协议规定分享成果的比例分配奖金,奖金通知单分别发给分享成果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成果,是各单位利用公司人力、物力开发或革新取得的,成果权均属于公司所有,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权属矿业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对外咨询服务、转让和联营。
凡经批准对外咨询、技术服务、转让的项目,经办单位必须事先起草合同,合同应写明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履行计划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成果分享、保密规定、风险责任负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报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委员会会同法律顾问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成果项目的保密工作,按上级机关和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单位要求来参观、学习、提供资料的,在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才能参观和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励的项目,无故停用或不坚持使用,要认真做好恢复工作。经做工作后,仍不能恢复使用,属革新者的问题,要扣回奖金,撤销项目的奖励等级,属使用人的问题,在进行批评教育后,促其尽快使用。
对确因需停用或不能坚持使用时,仍由原获奖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报公司群众生产委员会核实,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认可后,方可停用,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项目的奖励等级和扣回奖金。
对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成果奖励者要批评教育,撤销奖励级别并扣回奖金,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市的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群众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