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4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5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装卸、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被吊物体大于10t的。
2.2.6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8 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2.2.9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2.10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11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0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0内容与要求
4.1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否则不准接线。
4.4.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 高处作业
4.5.1 高处作业的相关定义
4.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时的温度。
4.5.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5.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5.3.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5.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5.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5.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5.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5.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3除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4.5.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5.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5.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作业。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6 起重吊装作业
4.6.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6.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6.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6.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6.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6.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6.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6.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