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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 职责

  2.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 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 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 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 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 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 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 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 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 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 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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