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是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这个问题争论已久。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查隐患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安监执法人员是通过行政执法,发现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但许多从事安监执法的同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隐患和违法行为有何本质区别?执法人员发现隐患应如何处理?
一、隐患和违法行为如何区分?
隐患是指在生活和工作中会给人、设备、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等的一种状态。具体到我们安全生产工作,通常说的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中的缺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反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章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由此看,隐患和违法行为虽然有着不同的概念表述,但具体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一种行为或现象之中,则很难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如某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焊接用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过近问题,这应该属于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由企业进行检查和纠正。但从性质看,也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定性为违法行为,应当由安监执法人员予以查处。所以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时并不能具体细化量化,也不容易找出严格明确的区分界限,如果仅从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概念上来区分由谁负责谁查处,就可能使陷入盲人摸象的误区,这种争论本身就没有了意义。
二、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如何查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该条明确指出了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来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防控。但该规定对安监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提出安监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从中可以看出,安监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也应该进行查处,虽然提出了是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但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的区分同样也不明确,尤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来说,同样很难来进行严格区分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