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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日本《燃气事业法》中有关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观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8日
摘要:日本各燃气企业所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多为“自主性安全管理”的模式,而支撑企业开展“自主性安全管理”的两大支柱则为“安全规程”和“燃气主任技师”这两种制度;另一方面,“自主性”的管理模式也是日本现行《燃气事业法》中涉及到燃气安全的相应条款所阐释的基本法律观点。本文通过细述《燃气事业法》对“安全规程”和“燃气主任技师”这两种制度有着何种阐释和规定,意在说明日本的燃气相关法规在指导和规范日本燃气企业开展自主性安全管理活动时起到何种作用;恰遇我国燃气界业内外希望出台相应燃气管理法规或条例的呼声渐高之时,希望拙译文能对国内同行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燃气事业法 自主性安全管理 安全规程 燃气主任技师
1 基本观点
    在日本现行的《燃气事业法》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款涉及到燃气安全,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其基本观点为“自主性的安全管理”,而安全管理活动的实施主体则为燃气企业。此基本观点也曾经历了由“政府强制性管理”到“自主性管理”的变化,而现行的此种基本法律观点,即“自主性安全管理”的观点则是在1998年12月的《燃气安全分委员会联合会报告书》中提出,而在2000年10月对《燃气事业法》进行修改时所体现出来的(见附录11)。
    为使“自主性的安全管理”得以顺利实施,建立“安全规程”和“燃气主任技师”这两种制度则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换言之,此两种制度可以视作支撑日本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两大支柱。
    “安全规程”在《燃气事业法》第30条(见附录2)有具体的阐述。燃气企业针对各类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管理时,此规程在该企业所制定的有关安全问题的各项制度中享有最高的地位,也是燃气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虽然日本瓦斯协会为支持各燃气企业制定“安全规程”,特编写了《安全规程参考样式》并向各企业派发,但最为重要的是,各燃气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安全管理状况,将“安全规程”作为该企业的根本性规章制度之一来加以制定。
    “燃气主任技师”制度则在《燃气事业法》第31条(见附录3)中有着明确的阐述。燃气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来聘任“燃气主任技师”,企业的“燃气主任技师”在执行该企业的“安全规程”时,则是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中枢。根据《燃气事业法实施办法》,其职责在“安全规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燃气主任技师”是日本《燃气事业法》所规定的国家资格,要求被聘用人员应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者,《燃气事业法》也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2 “自主性安全管理”的体制
2.1 “安全规程”制度
2.1.1 安全规程的地位
    燃气企业为了确保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须制定安全规程,并有义务严格遵守。此规定是在1970年对《燃气事业法》进行修改时,以完善企业体制为目的,燃气企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的自主性安全管理机制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与“燃气主任技师”制度一样,在自主性安全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安全规程,是将燃气设施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事项汇总而制定的一种规章制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此规章制度时,还必须完善和制定具体的业务实施方案或要领,例如《燃气泄漏及管线事故的处理要点》、《与第三方工程的现场巡检洽商要点》、《与大型第三方工程的现场巡检洽商要点》、《运行操作要点》等,此外,还包括日本瓦斯协会编制发行的各类指导性的标准规范等。
    此外,《燃气事业法》第30条第4款规定了安全规程中的遵守事项,虽然是针对燃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而制定的,但如果将燃气设施施工、维护及运行等业务承包给相关施工单位,则该施工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也必须遵守安全规程。
2.1.2 安全规程的内容
    安全规程应由各燃气企业根据各自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的实际情况,以自主性安全管理观点为基础来制定。
    制定安全规程时应包含的事项,在《燃气事业法》实施办法的第31条第1款中,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人,直至管道施工、第三方工程的管理、地震对策等多个方面,广泛地进行了规定。各燃气企业可参照由日本瓦斯协会编写的《安全规程(参考样式)》(见附录4)来制定各自的“安全规程”。此外,《安全规程(参考样式)》针对的是所有的、普遍意义上的燃气设施,如果某企业所管辖的燃气设施中没有“参考样式”中所规定的设施,则没有必要将该设施编入该企业的“安全规程”之中。
2.1.3 违反规程时的处理措施
    如违反《燃气事业法》第30条第1款或第2款所规定的要求,未提交申报者,或者提交虚假申报者,或有违反同法同条第3款所规定的命令时,按照同法律第59条的规定,应对违反者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当从事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时,根据“《燃气事业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相应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如果从事燃气设施施工、维护及运行工作不是燃气企业而是转包的施工单位,燃气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书时,应在合同书上写明:如果承包单位的人员出现违反安全规程的情况时,可以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1.4 关于《安全规程(参考样式)》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的自主性安全管理工作,在本着削弱政府部门干预、加强燃气企业自身责任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政府于1995年7月废除了长久以来由国家颁布并下发安全规程样式及各类指导性要领样式的制度。为了顺应这一局面,日本瓦斯协会特颁布了《安全规程(参考样式)》,使之成为燃气同业界的一项自主性的标准。各燃气企业也将《安全规程(参考样式)》以及《安全规程(参考样式)的说明》作为推进企业自身的自主性安全工作、保持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参考资料。
    《安全规程(参考样式)》是各燃气企业在制定本企业自身的安全规程时的参考资料,在具备充分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燃气企业可根据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水平的具体情况,参照《安全规程(参考样式)》,对该企业自身的安全规程进行项目的补充或变更。
2.2 燃气主任技师制度
2.2.1 《燃气事业法》中有关燃气主任技师的规定,体现于下列各项:
    ·《燃气事业法》第31条(燃气主任技师)
    燃气主任技师的选任及选任后向经济产业大臣的申报
    ·《燃气事业法》第32条(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
    燃气主任技师证书的种类、监督范围、证书的颁发程序
    ·《燃气事业法》第33条(交还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的命令)
    ·《燃气事业法》第33条第2款(颁证工作的委托代理)
    ·《燃气事业法》第34条(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考试)
    ·《燃气事业法》第35条(燃气主任技师的义务)
    ·《燃气事业法》第36条(燃气主任技师的解职命令)
    燃气主任技师制度在《燃气事业法》中,是为使燃气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自主性安全管理活动的两大支柱之一(另一大支柱即“安全规程”),是根据《燃气事业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安全规程”是在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为确保安全而设立的“规章制度”;而“燃气主任技师”则强调的是一种“负责人”的地位,在对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工作中,按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的要求,起着“安全监督”的作用。
    将《燃气事业法》中有关“燃气主任技师”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大致总结如下:
    (1)任务和作用(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2)有必要聘任此职的岗位范围(单位)(根据岗位范围内所存在的燃气设施的种类来确定);
    (3)必备的技能(根据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种类来确定);
    (4)用以证明其技能的手段(获取国家资格证书)。
    此外,作为具有行政监督权的经济产业大臣,可拥有以下权限:
    (1)颁发和收回燃气主任技师资格证书的权限;
    (2)拥有解除由燃气企业所聘任的燃气主任技师职务的权限。
2.2.2 燃气主任技师的地位、作用和义务
    作为自主性安全管理的两大支柱,其中之一的“安全规程”相当于燃气企业就确保诸类燃气设施的安全向用户所作出的一种“承诺”:而另一大支柱的“燃气主任技师”制度,则是对是否遵守这一“承诺”进行判断的监督,属于某个特定个人的责任。只有将“安全规程”和“燃气主任技师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使自主性安全管理活动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
    “燃气主任技师”是按照《燃气事业法》的要求所选聘的负责安全的专职人员,在法律意义上是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的最高负责人(见附录3)。
2.2.3 燃气主任技师的职责
    燃气主任技师的职责,是在燃气企业中对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过程中行使安全监督的职责。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其具体的职责作出直接的规定,但《燃气事业法》的第30条第1款,以及同法实施办法的第31条第1款中规定,燃气企业应在所制定的“安全规程”中规定其职责范畴。至于法律中未对其具体职责进行直接的规定,是因为燃气主任技师在实际的安全监督工作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需要采取随机应变的对策,因此,若在法律条文中对其职责范畴逐一地进行规定则是不现实的。另外,从推动自主性安全管理的这一宗旨来看,由燃气企业自身在各自的“安全规程”中,对其应负的职责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是最为恰当的。由上述宗旨来看,本条第1款虽然明文规定了燃气主任技师义务,但也仅是指导性地规定其应尽到忠于职守之义务,而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关于职权范畴的规定(见附录5)。
    为了说明燃气主任技师的具体职责内容,这里试将《安全规程(参考样式)》第7条的若干内容摘录如下:
    ①关于燃气设施的施工、维护及运行中的安全工作
    ·将建议、具体的处理办法结果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对计划进行审查
    ·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
    ·对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进行审查
    ·就政府监督部门进驻调查之事宜进行协调
    ②汇总设施运行之前的自主检查及定期自主检查等事宜
    ③审查燃气事故的内容
    ④将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程修改或废除时所提的建议呈报上级部门
    ⑤了解掌握安全规程的实施状况
    此外,不仅只局限于燃气主任技师,在《燃气事业法》第35条第2款中也提及了从事燃气设施施工、维护和运行工作的相关人员所应尽的义务,对于这一点也须加以注意f见附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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