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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探源

作者:杜进祥 赵云胜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新工人住厂安全技术科接受了第一级教育并考试及格后,对安全操作   已有了一些认识,再到车间接受二级教育。先由车间主任介绍车间情况、生产特点,有时还进行个别谈话,叮嘱新11人注意安全。然后由车间专职安全员将新工人带至工作现场,讲解实际操作的安全规程,特别指出危险点(源)的所在和应注意的事项。二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为一天。

    班组级教育 班组级教育又叫第三级教育,其内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组、本岗位的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及安全要求,新工人上岗操作必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等。

    在车间的第二级教育中,新工人对生产操作中的安全内容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配到生产班组后,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由班组长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与之订立乜教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包教内容包括一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劳动纪律和机器设备的使用方法等。当时的老工人张立治在包教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绩,他的体会是:“新工人不知道事故是什么,如果他一个人发生事故,就要影响全车间和全厂的生产。教会新工人安全生产是我的责任。”他包教新工人时采取四个步骤:第一步对新工人讲解工作岗位上的机件结构以及各种管线的关系,使新工人熟悉各种操作。第二步用实际操作表演给新工人看,并告诉新工人怎样操作是安全的,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机器发出什么异响时是什么毛病,应该如何及时检查,及时处理;第三步是抽问,测验新工人到底懂了没有,假使还不懂和懂得不彻底,再反复地讲解,不但在工作岗位旁讲解,回到宿舍也讲,不厌其烦地一直讲到新工人懂了为止;最后一步是让新工人亲自试着操作,他在后面指导。由于他这样耐心地、具体地、详细地教,他包教的新工人一般在不到包教期满就能掌握操作技能,而且镌安全操作。

    在班组级教育期满后,由包教的老工人同专职安全员对新工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由专职安全员在“试工期安全教育登记表”上填写教育过程和测验成绩,并由车间领导批注意见后,再由新工人亲自把登记表送厂安全技术科审查登记,并由安全技术科发给安全作业证。学习成绩较好而工作又需要时,在发给新工人安全作业证后,即可固定其专责岗位,一般则须随班学习一个时期后再固定其专责岗位。在固定专责岗位前,如新工人操作发生了事故,一般由包教的老工人负责;固定专责岗位以后,刚由新工人自己负责。但新工人获得安全作业证并有了专责岗位,并不能说已完全掌握了操作技术,包教人还应对其随时进行指导。

    大连化学厂实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的收获很大:首先是贯彻了安全操作规程,使新工人重视安全,事故大大减少;其次是培养了大批有安全素质的技术工人,解决了缺乏技术工人的困难;第三是为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为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形式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安全作业证等制度作了有益的开创性的探素。

    三级安全教育成为法定制度

    由于大连化学厂的这个做法针对性强、切实可行,而且有效,1953年8月,劳动部协同有关方面,总结了大连化学厂对新工人实行入厂教育、车间级教育和现场指导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向全国工矿企业推广。1954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这一安全经验的基础之上,综合多家企业的做法,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该决定共八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存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把三级安全教育的形式确定为工矿企业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履行的职责。从此,“三级安垒教育”就被中央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为一项经久不变的制度,影响深远。

    大连化学厂“二级安全教育”制度在全国推广,对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在以后的数10年实践中不断发展。如1985年贵州省颁布的《劳动保护规定(试行)》第六条中将“……坚持新工人人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规定为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986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的《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1987年化工部颁布《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时间安排等作了详细规定;1995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人、实施人、教育内容、时间等作了规定;1997年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日(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对主要内容、培训教育的时间等作了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使这项制度与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在完善中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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