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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7日

一. 为有效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科学评价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推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制定。
三、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自查工作,也可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参建单位实施履约管理及评价等工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四、本指南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8个主体的检查评分表组成,详见附表1~10。
五、检查评分表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主、标准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合计分数、评价意见等内容。
六、检查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评分表满为100分,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二)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不出现负值,各检查项目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标准分数。
(三)如遇有缺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
遇有缺项时       实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                         *100
检查表重分       实查项目标准分数之和
(四)多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检查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七、检查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合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为优良;
(二)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评定为合格;
(三)合计得分不足70分,评定为不合格。
八、受检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九、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受检(自检)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为合格。
十、检查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受检(自检)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一、本指南应当与相关标准规范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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