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推动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要求,我部定于2021年8至11月开展2020—2021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分为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两部分。
(一)质量管理评价。主要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情况,共40分,其中质量管理措施方面20分,质量管理效果方面20分。
(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主要考核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共60分。
三、考核结果
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A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且考核排名前10名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或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D级。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水利工程建设司(以下简称建设司)牵头,监督司分工协作,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一)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20—2021年度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实际,将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和在建项目清单,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建安中心。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格式表详见附件3。
(二)质量管理评价。建设司、建安中心分别组织考核工作组,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并随机抽取2个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各省份具体考核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三)工程质量现场抽查。监督司根据质量飞检、稽察、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考核(现场抽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0〕51号)对各地工程质量工作加权赋分。
(四)综合评价。建设司汇总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赋分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提出各省份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认定和应用。考核结果经签报部领导同意后,报送全国质量工作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考核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同时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名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担任考核备选专家,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建安中心。考核联系部门、联系人及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4。
六、联系人
建设司 张振洲 韩绪博
电 话:010-63202584 63202688
监督司 姚 亮 李 阳
电 话:010-63202442 63202479
建安中心 李守通 李成业
电 话:010-63204079 63204329
传 真:010-63204321
邮 箱:jianshechu@mwr.gov.cn
附件1:2020—2021年度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doc
附件2:2020—2021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编写提纲.doc
附件3: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格式表).doc
附件4:2020—2021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部门、联系人及专家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