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我部制定了《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监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信息报送、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水文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监测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承担水利部委托的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任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级水文机构、水文测站,以及其他有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所属水文测站。
第六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与保障、站网管理、监测管理、信息采集、情报预报、分析评价、资料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 组织与保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和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站网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测站设立、测站调整和审批管理。
第十条 监测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汛前准备、预案方案制定、设施设备管理、新技术装备应用、自动测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测站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测站任务书、测验场地环境、监测作业、实验室工作制度、实验室人员管理、水质采样、水质水生态检测分析、实验室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 情报预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信息报送、预报方案制定和预报制作发布。
第十三条 分析评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资料加工和成果服务。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资料汇交、资料整汇编、资料保管和资料提供。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日常管理、测站管理、实验室管理和工作成效。
第三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水文监测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方式、任务内容与具体要求等;
(二)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建议;
(四)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实施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飞检,是针对水文监测工作开展的专项或全面检查,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二)检查,是针对水文监测工作开展的专项或全面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印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三)调查,是针对个别或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水文监测调查应明确专项调查工作要求,一般可结合年度飞检或检查任务实施;也可针对突发问题线索、问题特性等随时部署开展调查。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文监测业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组组长应具有5年及以上水文监测及相关工作经历。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了解水文监测管理与业务要求,或熟悉水利监督检查有关工作要求。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组开展工作,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根据监督检查要求配合开展现场作业工作。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工作部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问题分类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问题分类》(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提供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前,监督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确认单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按照“一单位一单”方式,向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对重点问题跟踪督促整改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整改核查。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对照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等,按要求逐项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查;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其他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成果造假、隐瞒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问题责任追究标准——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