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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财建[2013]788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11-12

  第十二条 经竞争未纳入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以及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安排的水质良好湖泊,纳入储备库。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绩效、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等因素选取部分,将其纳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中央除第1年安排部分启动资金外,其余年度依据绩效和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安排,具体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纳入储备库的江河湖泊可继续参加以后组织的竞争。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对省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填写备案表(详见附件),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协调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等明确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中各类项目的资金渠道。鼓励地方积极整合统筹各类资金,集中用于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地方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全额打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项目资金分解下达、支付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及社会投入情况、长效管护机制推进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支持和一般引导的江河湖泊将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滚动管理。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持续较差的,中央按照协议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较好的,中央按照协议,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按期完成协议的,退出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中央除兑付已承诺专项资金外,可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巩固保护成效,发挥示范作用。

  (二)国家一般引导的江河湖泊:年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较差的,退出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专项资金暂停支持。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较好的,在后续安排中优先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64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01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申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建[2012]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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