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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03日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1999-04
实施日期:1999-07-01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海(水)监局,港务(航)监督,各港务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公司、长航(集团)司,外运(集团)总公司,外轮代理总公司:

    为保障船舶、码头装卸和运输油类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现颁布《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其它液货船及其专用码头和装卸设施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在专门法规颁布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99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它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油船公司和油船

    第四条 油船及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 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 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 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油码头和装卸设施

    第八条 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 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 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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