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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

发 文 号:(85)交安全2103号
发布单位:(85)交安全2103号

交通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85)交安全2103号
主送:(略)
今年以来水上客运发生多起重大事故,伤亡惨重,主要是游览区、集市贸易和交通要道的港口、渡口、码头治安秩序混乱和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造成的。为此,交通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请通知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港航监督、航运企业及有关单位,在港口、渡口、码头和船舶上广为张贴、宣传,并遵照执行。
1985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合格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有船名牌,勘划出载重吃水线,并在显明位置标明本船载客定额数,经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营运,方可从事客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
二、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航行。
节、假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客(渡)运需要时,由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临时载客定额,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和水域内实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船舶载客定额。
对违章超载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或区、乡政府专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超载而发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机关,要严格维护船舶、港口、码头、渡口以及售票站(点)的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流氓、盗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倒买、倒卖船票和抢购、套购船票,一经查明,要依法惩处。
要将船舶、港口、码头、渡口、售票站(点)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场所。
四、来往旅游胜地以及乡镇赶集或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间,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港、航监督(航政)和公安机关要妥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航(渡)运安全。
五、广大旅客必须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卫生,有秩序的排队购票。检票、上船、下船要服从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不得无票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和船舶上滋事、打闹。
旅客在现场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可以向现场主管人员或公安人员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在现场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旅客反映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耐心地给予答复。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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