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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7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发 文 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9-27
实施日期:1999-09-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同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理由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验员的职责:
  
  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
  
  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
  
  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
  
  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
  
  (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员RQ: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医用氧舱)检验。
  
  气瓶检验员QP:气瓶检验。
  
  医用氧舱检验员YC:医用氧舱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员GD: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C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
  
  起重机检验员QZ: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
  
  电梯检验员DT: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玫内机动车辆检验。
  
  架空索道检验员SD: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
  
  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员YJ: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
  
  防爆电气检验员FB: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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