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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发 文 号:劳人护【1983】27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3】27号

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你部(83)核劳字53号来文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同意你部将《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九十五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有关放射性工种以后要提供准确剂量数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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