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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注委[2003]1号
发布单位:安注委[200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标志(以下简称注册标志)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管理,确保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正确使用,维护国家注册制度的权威性,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注册标志是用于表示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审核人员已在安注委获得注册资格的图形标识,自安注委发布之日起方可使用。
第四条 注册标志的式样必须符合发布式样的要求,使用中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完整地使用注册标志,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第五条 注册标志用在以下场合:
(一)安注委制定的工作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二)安注委颁发的注册证书;
(三)已获准在安注委注册的审核人员的名片。
第六条 除安注委和获准在安注委注册的审核人员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注册标志。
第七条 注册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注明注册级别、注册编号,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安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确认制度,以确定注册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注委将责令审核人员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并撤/注销其注册证书: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审核人员仍未向安注委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
(二)审核人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向安注委提出其不再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注委将责令审核人员暂停使用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六个月:
(一)审核人员有违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审核人员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
(三)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
(四)审核人员未按时向安注委交纳有关费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注委将责令审核人员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并撤销其注册证书:
(一)接到安注委暂停使用注册标志和注册证书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的;
(二)审核人员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出现严重错误,并经查实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触及国家刑律的。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止使用注册标志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审核人员,自被责令停止之日起,一年后方能重新向安注委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注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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