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移交后,部分企业直接交由中央管理。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依据国家经贸委的职能,现就与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业务联系和工作渠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问题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上报技术改造文件,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直接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重要项目需征求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的意见。具体工作与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联系。
二、关于企业改革和管理问题
中央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中央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和资产重组的,其改制方案、公司章程须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中央企业为构建母子公司体制,理顺产权关系,需划转资产的,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到财政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变更,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具体工作分别与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企业监督司联系。
三、关于内贸、外贸问题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和追加计划。进口商品包括:成品油、化肥、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钢材、原油、农药。出口商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
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制的相关材料,申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资格,并就有关内外贸政策、市场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工作与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联系。
四、关于外经济业务问题
中央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申报;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商业流通企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经营权的,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反倾销立案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具体工作与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联系。
五、关于安全生产问题
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申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应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凡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外,应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与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联系。
六、关于参加有关会议、报(发)送文件问题
国家经贸委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有关中央企业参加。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根据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文件主送或抄送范围,向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发送文件。中央企业如有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经贸委归口业务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经贸委行文请示、报告。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中央企业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情况,以及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等情况,可以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告,并与有关司局建立联系。列入国家520户名单的重点联系企业,应继续向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报送有关数据。
中央企业应加强对上述有关工作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内各子公司和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口与国家经贸委联系。按照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资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