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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60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60号建议书

第160号建议书
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五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修改一九三二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止公约(修订)(第32号)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
1.就本建议书面言,“码头作业”一词覆盖任何船只的装卸作业的全部和该作业的任何部分,以及除此之外的任何附带工作;此种作业的定义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实践予以确立。应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或请其参与这一定义的确立和修订。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工人”一词系指从事码头作业的任何人员;
(b)“合格人员”一词系指一名有完成一项或几项特定任何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并为主管当局承认为如此的人;
(c)“负责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视情况可为船长或设备所有人,指定其负责完成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而本人具有完成该项或几项任务所需的足够的知识、经验和必要的权力者;
(d)“受权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船长或一位负责人授权承担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者;
(e)“起重装置”一词系指用于岸上或船上悬吊、提升或降低载荷,或在悬吊或有支撑时将它们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动的货物装卸装置,包括安装在岸上的动力操作的滑轨;
(f)“可卸装置”一词系指能够通过它将载荷连接于起重装置但不与起重装置或载荷形成一个整体的任何装置;
(g)“通道”一词包括出、入口;
(h)“船只”一词覆盖任何种类的船、舶、平底船、驳船或气垫船,不包括战舰。
二、一般规定
3.为实施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各会员国应考虑:
(a)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主持通过的有关公约、条例和建议书的规定,特别是随时可能修订的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b)由公认的处理标准化事宜的国际组织批准的有关标准;
(c)由国际组织主持通过的关于内河航运的公约、条例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
4.各会员国在根据(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时应考虑国际劳工局出版的码头作业安全和卫生操作规程最新版本中的技术建议,只要这些建议对本国情况和条件是适宜而恰当的。
5.各会员国在采取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4条第1款提及的措施时,应考虑本建议书第三部分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公约第三部分规定的补充。
6.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应给工人以安全操作程序、职业卫生,和必要时急救程序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操作等方面的适当指导和培训。
三、技术措施
7.(1)所有道路均为:
(a)作出明显标记;
(b)只要合理可行,排除一切与正在进行的作业无关的障碍物。
(2)车辆通告的道路,只要合理可行,应为单行线。
8.(1)出入口在可行情况下应设置于无悬吊物通过的地点。
(2)必要时,应在上下船通道设置妥当牢固的安全网,以防止工人落入船沿与毗邻码头之间的水中。
9.滚装船的斜轨所用连接板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10.(1)露天甲板的各仓口,如未设置有足够高度和强度的围栏,应予有效防护或覆盖。
(2)各甲板间仓口在打开时均应防护至适当高度。
(3)在装卸货物时,如有必要,可将仓口任何一边的防护围栏暂时移开。
(4)如由于技术原因,本条第(1)和第(2)款不能实施时,一位受权人应保证工人的安全。
(5)甲板上的货物或车辆不得放在或通过不能承受如此重大压力的任何仓口盖。
11.必要时应根据船仓大小,规定设置一个以上紧急出口。
12.起重装置的操作者,在开始工作前应检查其安全设备的运行情况。
13.(1)汽油驱动的车辆或起重装置不得在船仓内加油;其他燃料驱动的车辆或起重装置,只有在能合理可行地确保工人安全的情况下才得在船仓内补充燃料。
(2)如合理可行,在船仓内应优先使用不污染空气的发动机。
14.只要合理可行,不应要求工人在仓内有修整机和抓扬机开动的地方工作。
15.起重装置的新零件或可卸装置的部件均不得用熟铁制成。
16.只有在合格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才能对可卸装置的任何部件进行热处理。
17.必要时应使用合适和恰当的衬板以保护预先组成吊装货物的吊索。
18.吊索在未经核准或检验前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用于预先组成吊装。
19.起重机横梁、构架、不构成起重装置一部分的真空或电磁起重设备,以及其他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可卸装置各部件,均应清楚地标明其自身重量。
20.一次性使用的货盘或类似的一次性使用的器械应:
(a)清楚地标明或贴上标鉴,以指明它是一次性使用的;
(b)只有在它们没有可能影响其安全使用的缺陷时,才能使用;和
(c)不重复使用。
21.以金属丝或铁皮带将数件载荷捆扎在一起的载荷,不得用钩子或其他设备插入金属丝或铁皮带进行起吊或下降,除非该金属丝或铁皮带有足够的强度。
22.当必须在货物集装箱顶部进行操作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发生事故的危险。
23.(1)危险品只有在一名负责人的监督下,才能进行装卸、贮存或堆放。
(2)在准备装卸、贮存或堆放危险物口时,应向有关工人充分提供应遵守的特殊预防措施的信息,包括在发生货物意外溢出或冒出时应采取的行动。
24.急救人员应能熟练使用适当的复技能和从事救授工作。
25.在必要和合理可行时,应在起重装置上安装能将司机紧急撤离驾驶仓的设备。应做出安排在不进一步危及于他的情况下撤离受伤或患病的司机。
26.(1)应将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36条提及的体格检查和调查的结果通知有关工人。
(2)应通知雇主该工人是否适合他将要从事的工作,以及他是否会对其他工人构成危险,条件是,除按照公约第39条的要求外,应尊重信息和保密性。
27.按照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40条的规定提供的设施,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包括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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