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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防苯中毒危害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14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14号建议书

第114号建议书
防苯中毒危害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六届会议,并经通过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防苯中毒危害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一年苯建议书:
一、范围
1.本建议书适用于涉及工人暴露于下列物质的一切活动:
(a)芳烃苯C6H6,以下提到时均称“苯”;
(b)苯含量超过百分之一的产品,以下提到时均称“含苯产品”;苯含量应由经主管国际组织推荐的分析方法予以确定。
2.尽管本建议书第1条已有规定,该条(b)项未覆盖的产品的苯含量应逐步减少至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最低可行水平。
二、对使用苯的限制
3.(1)只要有无害或少害的可替代产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
(a)苯的生产;
(b)使用苯进行化学合成;
(c)在发动机燃料中使用苯;
(d)在实验室内进行的分析或研究工作。
4.(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某些工作程序中禁止使用苯和含苯产品。
(2)此禁令应至少包括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或采用其他同等安全的工作方法。
5.主管当局应根据情况确定禁止出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某些含苯工业产品(如颜料、清漆、涂料、胶合剂、粘着剂、油墨及各种溶剂)。
三、防危害的技术措施;职业卫生
6.(1)应采取职业卫生及技术措施,以保证对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人进行有效保护。
(2)尽管本建议书第1条已有规定,如有必要保证空气中苯的浓度低于主管当局确定的最大限度,对于暴露于其含苯量低于百分之一的产品的工人,仍应采取如是措施。
7.(1)在制造、处理或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地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苯蒸汽逸出进入工作场所的空气。
(2)在工人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地方,雇主应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中苯的浓度低于应由主管当局确定的、其标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80/mg/m3)的最高限值。
(3)如医学证据表明有必要时,本条第(2)款提到的最高浓度应予尽速降低。
(4)主管当局应颁发指示,对工作场所空气中苯的浓度进行测量。
8.(1)涉及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应在可能情况下在密封系统中进行。
(2)当工作程序实际上不可能在密封系统中进行时,应在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场所安装有效设备,以保证将苯蒸汽清除至足以保护工人健康的程序。
(3)应注意保证含有液体苯或苯蒸汽的废弃物不损害工人健康。
9.(1)对可能从皮肤接触液体苯或液体含苯产品的工人,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用品,使其免遭通过皮肤吸收苯的危险。
(2)工人因特殊原因暴露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其苯的浓度超过本建议书第7条第(2)款提到的最高限度时,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用品,使其免遭吸入苯蒸汽的危险。暴露的时间应尽可能地加以限制。
10.每一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人均应穿适当的工作服。
11.应禁止工人用苯或含苯产品洗手或洗涤工作服。
12.在制造、处理或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地区,不得带入或食用食品。该地区应禁止吸烟。
13.在制造、处理或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企业里,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工人提供:
(a)在适当地点设立足够和合适的洗涤设备并予妥善维护;
(b)合适的就餐设备,除非已适当安排工人在别处就餐;
(c)更衣室或其他合适的便利条件,使工人得以将普通服装与工作服分开存放。
14.(1)本建议书第9条提到的个人保护用品以及第10条提到的工作服,应由雇主负责提供、清洗并定期加以维修。
(2)应要求有关工人使用这些个人保护用品及工作服,并加以爱护。
四、医疗措施
15.(1)将要从事涉及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工人需经:
(a)一次包括验血在内的雇用前全面体格检查,以判明是否适合雇用;
(b)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定期复查,这种复查应包括含有验血在内的生物检查。
(2)各国主管当局在同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磋商后,可允许对特殊类别的工人免于执行本条第(1)款的规定。
16.进行体格检查时,应就如何防苯中毒对健康的危害向有关工人开具书面医嘱。
17.本建议书第15条第(1)款规定的体格检查应:
(a)由一位经主管当局批准的合格医生负责进行,并在适宜情况下由一个合格的实验室予以协助;
(b)用适当方式作出证明。
18.上述体格检查应在工作时期内进行,不得由工人承担任何费用。
19.经医生证明已经怀孕妇女和哺乳期间的母亲不得从事涉及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
20.不满十八岁的年轻人不得从事涉及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但对正在接受教育或培训并置于充分的技术和医务监督之下者除外。
五、容器
21.(1)任何装有苯或含苯产品的容器均需标以醒目的“苯”字及必要的危险标志。
(2)还应注明产品含苯的百分比。
(3)本条第(1)款提到的危险标志应为国际所承认者。
22.苯及含苯产品除非放入容器内,否则不得带入任何工作地点。该容器应由适当材料制成、有足够的强度,其设计和制造能防止任何泄漏或使气体轻易逸出。
六、教育措施
23.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任何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人均能就如何保护健康并防止事故,以及如何在发现中毒迹象时采取适当行动等问题,接受由雇主承担费用的培训和指导。
23.应在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厂房的适当位置上贴出通告,说明:
(a)危害;
(b)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c)应使用的防护设备;
(d)一旦发生急性苯中毒应采取的急救措施。
七、一般规定
25.各会员国应:
(a)根据法律或条例或用任何其他符合各该国实践和条件的方法,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
(b)按照各该国的实践,明确由哪一个哪几个人负责贯彻本建议书的规定;
(c)提供适当的监察以监督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的实施,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
26.各国主管当局应积极促进对能够代替苯的无害或少害产品的研究。
27.主管当局应建立一个有关医学观察苯中毒案例的资料汇报统计系统并每年公布数据。
27.主管当局应建立一个有关医学观察苯中毒案例的资料汇报统计系统并每年公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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