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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