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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减少工时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16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16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二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六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九项关于工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形式,以补充和促进已有的关于工时的国际文书的实施,其作法如下:
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以及在规范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方面各国的做法各异,指出逐步减少工时的实际措施;
概要说明实施这些实际措施的方法,并说明每周40小时工作标准。《一九三五年40小时工作周公约》已宣布该原则是应逐步达到社会标准。并依据《一九一九年(工业)工时公约》,规定正常工时的最高极限,于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二年缩短工时建议书。
一、一般原则
1.每个成员国应制定并执行一项国家政策,采用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并符合各个产业条件的方法,依照下文第4条,促使采用逐步减少正常工时的原则。
2.每个成员国得采取与现行,或即将实行的管理工时的方法相适应的手段,依照下文第4条,并在与本国国情和实际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保证逐步减少正常工时原则的执行。
3.逐步减少正常工时的原则,须以法律或法规、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决,以这些综合手段,或以其他任何与国家习惯作法一致,可能是与国情和各产业活动的需要最相适应的方式生效。
4.为达到本建议前言中所述的社会标准,如合适,应逐步减少正常工时,而不降低工人的原有工资。
5.在正常工作周工时超过48小时的情况下,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降低工资条件下,将工时减少为48小时。
6.在正常工作周工时为48小时或少于48小时的情况下,须根据第4条,采取适合具体国情和各经济活动部门条件的方式,制定并实施逐步减少工时的措施。
7.这些措施须考虑到:
(a)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所具备的缩短工时而不降低总生产或生产率,不影响经济增长,新工业的发展,或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以及不引发通货膨胀压力,以致降低工人实际收入的条件程度。
(b)已有的技术进步,和运用现代技术、自动化和管理技术提高生产率的可能性。
(c)仍处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某些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d)各有关产业活动部门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对减少工时方式的选择。
8.(1)第4段所述逐步减少正常工时的原则,可在不经国际讨论的情况下分阶段执行。
(2)这些阶段包括:
(a)以时间划分阶段;
(b)逐步包含国民经济各行业或部门的阶段;
(c)上述两种安排的综合;或
(d)其他符合国情和经济活动部门条件的安排。
9.实施逐步减少工时的措施时,重点应是那些含有特别繁重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产业和职业,或对工人健康有害的,特别是妇女和青年人比较集中的工业和职业。
10.每个会员国须适时向国际劳工局通报执行本建议书各款的结果。报告应包括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可能询问的各项细节。
二、实施方法
A、定义
11.就本建议书而言,正常工时是指各国用法律或法规,或根据法律或法规、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小时数目。或虽未作明确规定,但超过规定时间的工作小时均按照加班工资率付给报酬,或构成公认的企业规则,习惯作法或生产方法的例外者,则该规定的时数即为正常小时。
B、工作时间的确定
12.(1)因某些产业活动部门的特殊条件或技术原因需要时,在计算平均正常工时时,允许以一个比一周长的时间为周期。
(2)各国主管当局或机构须确定计算平均工作时间的周期的最长限度。
13.(1)对于那些由于它们的性质而必须连续作业的工序,须制定特殊条款。
(2)制定这些特殊条款时,须考虑到,在任何情况下,连续作业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有关经济活动部门已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C、例外
14.各国主管当局或机构须确定何种情况和限度内允许对正常工时有例外
(a)永久性的;
(i)基本上是间歇性的工作;
(ii)根据公众利益需要的某些特殊工作;
(iii)那些因技术原因,必须在企事业内,企事业内的一部分,或一般轮班工作的限度以外的作业。
(b)临时性的:
(i)在实际发生事故或有事故危险时;
(ii)必须对机器设备或工厂进行紧急工作时;
(iii)在遇有不可抗力时;
(iv)在遇有不正常的工作压力时;
(v)为弥补因材料发生事故、停电、恶劣天气、材料或运输设备不足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集体停工而损失的时间;
(vi)在国家发生危急时。
(c)周期性的:
(i)在年度盘点和制定年度资产负债表时;
(ii)有特殊季节活动时。
15.每周正常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时,主管当局或机构在根据第14段(a)款(i)和(ii)、(b)款(iv)和(v)及(c)款(i)和(ii)宣布例外情况之前,须慎重考虑这些例外是否真正必要。
D、加班时间
16.所有超过正常小时的工作小时都须视为加班时间,除非根据习惯作法在确定报酬时已将它们计算在内。
17.在遇有不可抗力时例外,各国主管当局或机构须规定在某一特定阶段内可以加班工作的加班总小时的限度。
18.在安排加班时间外,须照顾到18岁以下的青年人、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和残疾人的特殊情况。
19.(1)加班时间须以高出正常工作小时的工资率给予报酬。
(2)加班时间的报酬率须由各国主管当局或机构确定;但任何情况下,该报酬率都不得低于《一九一九年(工业)工时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报酬率。
E、对雇主和工人的咨询
20.(1)主管当局须就本建议书的实施问题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咨询;
(2)特别是就那些需要由各国主管当局确定的下列一些问题进行咨询:
(a)第8条规定的安排措施;
(b)第12条规定的计算平均工时周期的最长限度;
(c)为执行第13条关于必须轮班进行连续作业的规定,须制定条款;
(d)第14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e)第17条和19条规定的加班时间的限制和报酬。
F、监督
21.为执行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有效地实施为逐步减少工作时间而采取的措施:
(a)应采取适当措施,用充分的监督或其他手段,保证有关工时的条款得以恰当实施;
(b)须要求雇主在企业张贴布告或以主管当局批准的其他方式通知有关工人:
(i)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ii)轮班工作的地主,每班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iii)正常工作小时未包括的休息时间;
(iv)每周工作的天数;
(c)须要求雇主保存,并在监察时出示,由主管当局认可的、载有每个工人工时、工资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d)须制定适当方式的制裁条款,使本建议书各条款生效。
G、一般条款
22.本建议书不影响任何保证,或旨在保证工人拥有更有利条件的法律、法规、裁决、习惯作法、协议、或雇主和工人之间谈判。
23.本建议书不适用于农业、海洋运输业和海洋捕鱼业。对这些经济活动部门须制定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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