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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部、总工会、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
批转劳动部、总工会、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
现把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发给你们参考。请你们注意并加强指导这项工作。
原报告附加。
一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
(摘要)
中央:
……(略)
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提请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指示,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积极加强女工保护:
一、目前正在开展的以“四化”为中心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女工的安全健康的积极措施和根本方向,所以应该把改进女工的劳动条件的要求纳入技术革命规划,积极改变有损于女工和下一代安全健康的笨重的、有毒害的劳动条件和劳累的手工操作;公社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时,国营企业应该给予指导和帮助。对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应该及时地采取新的保护措施。对于经过技术革命节省下来的女工,应该加以适当安排,或者组织她们学习,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有些问题还没有通过技术革命予以解决以前,对从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接触特别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有毒物质的女工,应该坚决调整她们的工作,并做好解释工作,做到既保证她们的安全健康,又不损伤她们的积极性。企业应该经常对女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和健全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保护制度。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防止因工流产等问题的发生,应该把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暂时调做适宜的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给以工间休息,有条件的,还应该不让她们作夜班。暂时没有条件的,也应该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由于女工有生理上的特点和操劳家务的负担,更应该切实执行中央“关于劳逸结合问题的指示”,使他们有必不可少的休息。国营企业的女工的生育(包括小产、难产)期间的待遇,应该切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女学徙工在产假期间照发生活津贴,对所谓“家属工”(在国营企业车间生产的)的生育待遇应该按劳动保险条例各关于临时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办理。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应在工作中给予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实际哺乳时间以二十分钟为宜,哺乳以及往返所费时间均应算作工作时间。对孕妇和哺乳女工,在伙食上,通过依靠群众搞好副食品生产,给以适当的照顾。推广孕妇、哺乳女工吃饭不排队的制度。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普及卫生知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各种疾病,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妇女卫生箱、卫生室、淋浴等设备;并且大力教育青年工人要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生产技术,不要早婚,对已婚的男女职工,经常教育他们注意计划生育。
城市人民公社办的企业,应该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保护女工的设施和制度。她们在生育期间,应该给四十五至五十六天的产假,并根据各个单位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产假工资,或给予一定的补助。有些地方已经创造了一些经验,应该加以总结推广。
三、大力发展和办好托儿事业。自大跃进和开展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托儿事业发展很快,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国营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应该加强协作,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发动群众,大办托儿事业。同时,应该努力提高托儿事业的质量,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对保教人员应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提高保教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此外,建议卫生部和教育部有计划地培训保育人员和具有幼儿师范毕业水平的教养员。
四、建议各地区、各企业结合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劳逸结合问题的指示和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会议的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检查女工保护工作,及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通过检查,针对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女工保护制度。凡是有女工的单位,均应加强领导,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各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应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协助企业作好女工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持续跃进。
一九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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