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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1991年9月19日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1991年9月19日
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101条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修补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102条压力容器修理工作结束,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复的容器进行验收。压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还应检查与系统的衔接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条验收时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修理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修补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焊补工艺评定报告及修理记录;
5.检验报告(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报告)。
第九章检验和修理的安全要点
第104条承担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委托单位应协助、配合检修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条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交接书。任务交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扫、抽堵盲板、介质置换、更换零部件、检修部位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第106条被检修容器的温度和压力必须降(或升)至常温、常压,并经有关部门和检修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和修理。
第107条容器内部介质排净后,必须切断与其联系的气、水、风、电等管线,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加设明显的隔断标志。
第108条容器抽堵盲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记盲板的数量、位置、作业时间和人员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记。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条容器周围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质及其管道设备,必须设有符合安全距离的隔离屏障。
第110条盛装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质和强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必须采用有效方法进行置换、中和、消毒和清洗,确保人身安全。
第111条采用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处理后的容器,检修人员进入之前应取样分析,其结果必须经安全部门认可,以确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照明行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金属机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绝缘。
第113条检修用的脚手架和吊架,必须能承受足够的重量。脚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属管。脚手架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安全作业,并加设安全防护栏杆。木质脚手架踏脚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应不小于50mm。
第114条脚手架应与容顺或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也不应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第115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装设临时照明电线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设横担。
第116条检验和修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含打磨,下同)必须事先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早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申请书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第117条动火地点如果影响临近车间、部门的安全,应由动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在动火证上会签意见。
第118条容器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应定期取样分析。
第119条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容器内作业,但事前必须严格检查防毒面具,确认完好,并规定在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第120条进入容器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齐全地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121条容器内外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容器内有人工作期间,容器外应有熟悉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监护人应随时注意容器内人员的情况,不准擅离岗位。
第122条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准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准用空气以外的其他任何气体来通风。
第123条容器内发生窒息、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器具,方可进入容器抢救。
第124条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与防护技术,探伤前应充分做好探伤准备工作。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a
第125条容器现场射线探伤时,应有剂量仪器监测,周围应拉红白三角带标志,告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装置、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2.设计、制造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
3.出厂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有质挝检查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检验日期;
4.应在明显部位标上用耐腐蚀材料和l作的金属铭牌;
5.应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对运输、保存、使用和图样的说明及试验记录等内容。
第127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校验资料应存人容器档案。
第128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1.在生产过程中凶物料的化学反应可能使内压增加的容器;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3.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5.设计要求装设安全阀的容器。
第129条选用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计算方法参照《容规》附件5;
2.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第130条装设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阔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合格后,方准安装。
2.应铅直装设在容器气相空间部位上.或装设在与容器气相空间相连通的进气管道上。
3.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通孔及其连接管,必须畅通无阻,其截面应不小于安全阔的进口面积。
4.容器的一个连接口上若装设数个安全阀,则此连接口的人口截面积应不小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总面积。
5.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截止阀,特殊情况下必须装设截止阀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阀的结构尺寸,应能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
②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放位置,并加铅封;
③指定专人操作,并应有运行负责人在场.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记录。
6.安全阀排放口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免排放受阻。介质为易燃或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应在安全阔的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7.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调试。
第131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安全阀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阅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第132条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装设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装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满足瞬间泄压的要求;
2.工作介质会导致沉淀、聚合、结晶、腐蚀等现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装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条件不允许工作介质渗漏。
第133条选用瀑破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积和厚度的计算,参照《容规》附件5的规定;
2.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爆破后.应能迅速泄放容器内的压力;
3.如果工作介质为易燃介质,选择爆破片材料时,应考虑避免其动作或排出介质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积聚静电的问题;
4.选用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134条爆破片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应与原夹持器一起安装。夹持器中不允许加垫片,安装后应加铅封;
2.爆破片泄压方向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5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爆破片超压未爆破时应立即更换。
第136条压力容器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可以装在容器上也可装在系统戎与容器相连通的接管I二,
第137条压力表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
第138条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校验后应加铅封,并记求存的。压力表t应有指示最高工作压南的红线。
第139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苓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40条液面计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玻璃管液面计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第141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阀件固死,不起作用;
3.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142条其他安全装置(测温、减压、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灵敏、叮靠。
第十一章事故处理
第143条根据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如下:
1.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容器内的压力瞬间降至大气压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被迫停止运行,必须停产进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必须迅速关闭可能引起火灾、中毒的介质阀门.按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停车,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145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第146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f]还应将事故情况迅速逐级上报。
第147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148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第10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应由企业负责组织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作详细记录、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有条件者应录像),进行必要的取证、技术鉴定或试验,最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150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结案。
第151条压力容器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结案。
第l52条事故报告书应按照原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真填报,并附上必要的现场照片或图解。
第153条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等单位时,事故单位同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第154条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分为:
1.设计制造原冈: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选不良等"
2.运行管理原因:边反劳动纪律,连串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以及运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灵、破损等;
4.安装、改造、检修原因: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及其他。
第155条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
第156条对压力容器可预见的事故和已发生的事故,应针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二章附则
第157条冶金企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修理改造,均必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事项,应按《容规》及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158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159条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160条本规程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种类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工作介质.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为毒性介质和易燃介质,具体划分如下:
一、毒性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1级)、高度危害(2级)、中度危害(3级)和轻度危害(4级)。依据上述分级标准,对我国职业性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如下:
1.极度危害(1级):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无机化合物提、氯乙烯、锚酸盐、、重错酸盐、黄磷、镀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碳基镇、八氟异丁,烯、氯甲醋、锤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级):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胶、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锅盐、铺及其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饥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属镇、甲苯二异氯酸醋、环氧氯丙饶、碑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级):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轻度危害(4级):溶剂汽油、丙阁、氢氧化纳、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无机碑化合物除外。
二、易燃介质
一甲胶、乙皖、乙烯、氯甲饶、环氧乙烧、环丙饶、氢、丁饶、三甲胶、丁二烯、丁,烯、丙饶、丙烯、tF皖、煤气、半水煤气、合成氨变换气、煤粉等。
附2
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将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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