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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工业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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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促进冶金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在冶金系统实施行业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监察组织机构
第三条 冶金行业实行两级监察组织机构,形成纵向、横向监察网络,对全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1.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统一管理全行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并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2. 按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区分片成6个监察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负责组织区域内横向监察活动。
3. 按系统和专业设立若干纵向监察组,每组设主任监察员和副主任监察员各1人,负责开展纵向监察活动。
第四条 监察组织机构的职责
1. 监察、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冶金工业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 监察、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3. 监察、监督重大隐患和严重尘毒危害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有重大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生产指令书》,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产整顿,报经冶金工业部有关领导批准实施。
4. 监察、监督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5. 监察、监督企事业单位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情况。
6. 参与冶金工业部组织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检查。
第三章 监察员
第五条 监察员的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策思想水平,组织能力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 熟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技术知识和高中级工程(卫生)技术人员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安全、卫生管理干部。
3. 身体健康,能独立深入现场进行监察监督。
第六条 监察员的聘任
1. 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安全监察员人选,报经冶金工业部审批聘任,并发给安全监察员证书。
2. 安全监察员一般任期3年,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补充。
第七条 监察员的职权
1. 冶金工业部安全监察员系兼职安全监察员,受冶金工业部指派,对冶金工业部负责,其监察业务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直接或通过各大区安全监察组具体安排,依据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制度等,有组织地从事行业性和所在地区冶金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的监察监督工作。可凭安全监察员证书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 在监察监督工作中可随时向冶金工业部和所在地区安全监察组反映被监察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在监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大隐患和严重的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 在监察、监督工作中,监察员应与被监察单位领导交换意见,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填写《安全生产监察建议书》,单位负责人和监察员共同签字后,一式4份,由监察员、被监察单位、所在地区安全监察组和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保存(建议书式样附后)。
第八条 监察员守则
1. 认守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监察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在监察、监督工作中,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也于坚持原则,反映真实情况。
3. 严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
4. 在监察、监督工作中,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和循私舞弊,不得包庇纵容被监察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对监察、监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监察员,经报冶金工业部审批的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销其监察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冶金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本单位安全监察员的工作。
1. 随时接受上级指派,保证监察员执行非本单位的行业性监察任务。
2. 执行行业性监察任务的差旅费由监察员所在单位报销,不得拒支。
3. 对监察员的工作调换、调动要征得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的同意。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如对监察指令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15日以内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材料,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以防意外;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要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冶金工业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冶金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冶金工业部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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