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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发 文 号:(82)一机生字40号文
发布单位:(82)一机生字40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
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预防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冶金起重机、堆垛起重机、塔
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
  第三条 有起重机的企业,要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指定设备动力部门主
管起重机械工作,保证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有关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规程。
  第五条 本规程自1982年3月1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
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及经济制裁等,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或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并将矛盾之处报部,以便研究修订。
第二章 设 计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计,应遵照本规程要求,未包括的事项按国家和部颁有关技
术规定进行。
  第八条 设计过程中选用钢丝绳和链条,必须使其不超过最大容许拉力,每根钢
丝绳和链条的最大容许拉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大容许拉力=钢丝绳破断拉力/安全系数
  第九条 起重用的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根据机构的重要性、使用的频繁程
度及其他技术条件决定,见下表。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见表

链条的安全系数
见表

  第十条 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楔子、锥套、卡子等可靠
的办法固定。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2~3圈。
  第十一条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被烧坏
的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减少钢丝绳的磨损和疲劳挤压及钢丝绳过早损坏,滑轮或卷筒直
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有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
因素而定,见下表。
滑轮或卷筒直径(D)与钢丝绳直径(d)的比
见表

滑轮或卷筒直径(D)与链条直径(d)的比
见表

  注:D——滚筒、滑轮、链轮的直径
   d——钢丝绳、链条的圆钢直径
  第十三条 吊钩和吊环必须用20号钢或相当于20号钢进行锻造、冲压或钢板
叠合的方法制造,禁止用铸造的吊钩和吊环。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吊钩上应设置保险卡子或防护挡板,以防脱
钩,但不允许加垫板。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起升、行走、回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全回转机构
除外)。对于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金属的起升机构,必须装有两套均能承受全部额定
起重量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起重机必须有音响清晰的喇叭、警铃等信号装置。
  第十七条 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指端梁和兼走台
的主梁)边都必须设有不低于1米高的栏杆,栏杆下部须围有不低于150毫米高的
档板,以防检修时工具和零件坠落伤人。起重机的直梯或倾斜角大于75角度的斜梯,
其高度超过5米,须从离地面3米起,设弧形防护围。
  第十八条 起重机上外露的转动部分,如 齿轮、轴上凸出来的销子、螺栓和联
轴器等,应该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九条 起重机的起升、行走、回转机构,必须有限位开关(全回转机构除外)
。行程限位开关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互相靠近时,
或在悬臂转到或接近极限角度、抬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安全停车。
  第二十条 在轨道末端应安装档架。起重机上必须安装缓冲器(弹簧、液压或木
质的等),使其能在终点限位开关一旦失灵时吸收冲击载荷 。
  第二十一条 随着起重臂变幅角度的大小而变更起重量的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
重量指示器和幅度指示器。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和信号灯,以资区别;为了防
止上下人时发生触电,应设置防护挡板。起重机的上下平台不要设在大车的供电滑线
同侧;为了防止钢丝绳摆动时碰着供电滑线,起重机靠近滑线的一边,应设置防护架。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的金属构架、驾驶室、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
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根据技术条件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第二十四条 桥式、龙门等起重机、在驾驶室或房架走台进出桥架的门上,要有
自动的联锁装置,以保证在有人进入桥架时,能自动断电。如果驾驶室设在旋转部分,
应装有自动联锁装置,使由通道进入驾驶室的门被打开时,旋转部分即停止转动。
  第二十五条 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车轮架上须安装防护挡板。挡板与轨道之
间的间隙不得超过10毫米。
  第二十六条 在轨道上行驶的露天起重机,应有夹轨器,防止在最大风力吹袭时
自由移动或被刮倒。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操纵失灵而发生事故。在驾驶室或操纵开关处,必须装有发
生紧急情况能切断电源的紧急开关。
  第二十八条 供检修用的手提灯电源、起重机的音响装置,必须是36伏特以下
的安全电压。车架照明应采用星型接线。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操纵控制系统,必须设有零位保护。采用联动控制台控制
的起重机,控制台必须具备零位自锁装置。
  第三十条 带有电缆卷筒的起重机应设有防止因乱线和拉断电缆或发生轨道车轮
辗压电缆的设施。在电缆与电源或其他部件的连接处须可靠地固定,并加防护,以防
破损。
  第三十一条 司机室应宽敞、舒适、便于操作、维护,并设有防暑降温设施。
第三章 制造和安装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实行定点生产。凡是制造起重机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
经有关部门审议后,应按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制造和安装企业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严格按工艺
要求进行施工。如果要改变原设计,必须具有原设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同意,并将同意
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以备查用。
  第三十四条 新试制的起重机产品,必须严格履行新产品试制手续,按有关技术
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组织鉴定,鉴定合格后,报一机部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投入小批
生产。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制造应遵照以下有关标准:
  1.GB976——67《灰铁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2.GB1348——78《普通和低合金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3.GB979——67《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4.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5.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6.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7.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8.JB928——76《焊缝射线探伤标准》。
  在上述标准中未包括的内容,可遵照已颁发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局颁企业标
准。
  第三十六条 供锻造用的钢材的钢号,应有保证质量的证明书,无证明书的钢材,
须经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锻造。
  第三十七条 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备有合格证明书。对于无牌号、无合格证明书
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做试验,禁止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技术检查部门验收的各种材
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要的对接缝(起重机主梁的下盖板腹板及受拉部位),必须
进行X射线照相或探伤检查焊缝内部缺陷,并不低于JB928——76规定的二级
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与被焊接材料相适应。
  第四十条 凡是首次焊接的钢种或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以及改变已
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均应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四十一条 在用户处焊接的重要焊缝,应在实物上用钢印或涂漆的办法,作出
标记,指明“安装重要焊缝”,应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起重机驾驶室的明显位置,应安装起重机的标牌,标牌上应有如
下内容:
  1.起重机的名称;
  2.产品编号;
  3.制造单位和制造日期;
  4.其他有关技术参数。
  第四十三条 制造完工的起重机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试验合格后,由技术
检查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合格证明书,其内容包括本标准和图样所规定的主要项目
检查、试验结果,做出结论。
  第四十四条 出厂后的起重机产品,必须有“安装、架设、交工、验收及使用维
护说明书”(包括外购电气设备),以备用户查用。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安装、驾设工作应由专业部门即安装公司负责进行。对有安
装驾设能力的厂矿企业在保证安装质量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自行安装驾设。
  第四十六条 安装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图纸,根据技术要求消除由于运输
不当或保管不当所产生的质量缺陷,特别对金属结构部分的缺陷需校正后才准安装。
  第四十七条 安装、驾设起重机时,应遵照“安装、驾设、交工、验收及使用维
护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在安装前应作必要的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
方可安装。安装后需进行安全可靠试验。
  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电器设备的带电部分,为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安装时,
均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 起重机械的电气主回路与操纵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0.4
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在冷态下测量)。如在潮湿的环境中安装,其绝缘电阻值可
降低到0.2兆欧。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后,应对接地进行严格检查,使起重机轨道和起重
机上任何一点的对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第五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采用获得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
有合格证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产的电气设备也应符合有关电气技术条件
的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的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不超
过3/1000,并设有安装配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使用起重机的企业,要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的技术管
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编制本企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细则,由总工程
师批准,并报一机部备案。
  2.参加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3.负责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4.根据计划检修制度,编制和审核起重机械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制订本企业起重机械的报废审查工作。
  6.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7.组织对起重机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上报。
  8.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徒工转正考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每台起重机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包括:产
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及检查记录等。
  第五十六条 对新安装、改装、大修、自制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本规
程,提出技术资料经本企业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五十七条 起重机的检修计划,必须按期进行,不得任意修改。
  第五十八条 起重机的技术参数和电气控制系统都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时,
一定事先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会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六十条 专职驾驶人员一定要经过审验合格,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
以上,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方能独立操作。
  第六十一条 桥式、龙门起重机的主梁下挠超过规定值时(空载情况下主梁从水
平线下挠超过L/1500或额定起重量作用下,主梁从水平线下挠超过L/700
应加固修理。如缺陷严重无法消除,经主管部门和安技部门鉴定后,可申请报废更新。
  第六十二条 轮胎式起重机,工作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
作业前,回转支承面与地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第六十三条 起重机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必须保证完整可靠,发现失灵时,要
立即消除,不得迁就使用。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不得在驾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在通过驾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
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驾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
丝绳与重物等与驾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见表

  第六十五条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
  2.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40%以上;
  3.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下表所列数值时;
见表

  第六十六条 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4.片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六十七条 经常用于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等物料的链条和吊环,必
须定期作退火处理,以防脆化断裂。
  第六十八条 使用起重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起吊易燃、易爆、超负荷、
载人、歪拉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物件。
  第六十九条 禁止使用两台起重设备共同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况需要两台共同
起吊一重物(祗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总工程师要在
场指挥,方可起吊。
  第七十条 在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要指定人员负责使用,
并要执行专职驾驶人员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一条 起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准从事检修工作,禁止在轨道
上或走台上行走。
  第七十二条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停在适当位置,挂上安全警告牌,采取防止撞
车和触电等事故。
  第七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2~3年做一次负荷试验(静负荷超载
25%,动负荷超载10%)。对新安装、大修、自修的起重机,在使用前应进行负
荷试验。
  第七十四条 起重机的指挥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和吊具,以保证
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不工作时,必
须将起重机可靠地固定好。
  第七十六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接班制度,建立交接班日记,详细记
录每班的检查及运转情况。
  第七十七条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
合安全要求不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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