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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7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6-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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