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一)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调度岗位值班和节日相关领导带班制度;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调度和掌握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三)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事故信息处理程序,逐级报送事故情况,按时完成当日安全生产简况和有关报表;同时要及时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接收或下发有关部门印发或报送的有关文件和传真;
(五)完成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事故快报。各类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时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三)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