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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

发 文 号:能源人(1990)37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日期:1990-04-29
实施日期:1990-04-29

能源部关于印发
 《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9日 能源人(1990)374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
              (一九九0年三月)

                 目录

  总则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一)电气、机械运行
  (二)电气、机械检修
    1.机械检修
    2.电气检修
  (三)水工人员
    1.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2.水工、水库观测
    3.水工维护
    4.水务人员
    5.其他人员
  (四)通讯
    1.载波值班及维护
    2.微波值班及维护
    3.电话交换机值班及维护
    4.通讯线路检修及维护
  (五)修配人员
  (六)车辆运输及仓库
    1.车辆运输
    2.库管工
  二、管理人员
  三、党群人员
  四、服务人员
  (一)警卫人员
  (二)消防人员
  (三)职工业余教育人员
  (四)其他服务人员
  (五)社会性服务人员
  附则

总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按全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3.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是水电厂核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对于新建水电厂应按本标准配备人员;对于已投产的水电厂已经达到本标准的先进企业,应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尚未达到本标准的水电厂,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用工水平。
  4.各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标准,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坚决把富余人员从现岗位撤下来,通过广开新的生产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组织生产培训等多种渠道加以安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机构设置原则。根据国家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职能机构的设置,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的原则进行合理设置。不要强求上下对口,对于工作业务接近或工作量不饱满能合并的尽量合并,成立综合性部门。
  6.由于水电厂地理条件不同,设备和建筑物差异较大,影响企业用工水平的因素较多。因此,特殊部分可由电厂提出定员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定。
  7.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水电厂其定员可由网局、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标准自行核定。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一)电气、机械运行
----------------------------
|    装 机 台 数|  |  |  |     |
|           |1 |2 |3 |4台以上 |
|单机容量  人  数 |  |  |  |     |
|(MW)       |  |  |  |     |
|-----------|--|--|--|-----|
|30及以下      |20|24|24|每增加1台|
|           |  |  |  | 加2人 |
|-----------|--|--|--|-----|
|30~100     |36|40|44|     |
|-----------|--|--|--|每增加1台|
|100~200    |40|48|52| 加4人 |
|-----------|--|--|--|     |
|200以上      |48|52|56|     |
----------------------------
  
  工作范围:
  (1)岗位包括:值长,电气运行班长、电气运行值班员、机械运行班长,机械运行值班员。
  (2)工作内容:负责厂内及变电站的主、辅设备运行。
  说明:
  (1)220kV及以上的开关站,必须单独值班时,由主管部门按供电定员标准核定。
  (2)运行的备员按运行定员人数的10%配备。
  (3)地下或坝内式厂房,其运行备员可按15%配备。
  (二)机械、电气检修
  1.机械检修
    
  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辅助设备及系统、厂房通风系统。厂房起重设备等检修工作,机组进水口及尾水闸门起闭机的检修与维护。  
  说明:
  (1)梯级或区域性的水电总厂检修人员配备按电厂(分厂)定员人数最多的配备,其余各站(分厂)按机械检修定员标准60%配备定员。
  (2)对一厂两站,发电利用小时超过6500小时,装6台机以上的电厂,可分别按标准配备。
  (3)对高水头(设计水头80米及以上)、多泥沙(年含沙量平均超过2.5kg/m及以上)电厂,由于磨损、气蚀严重,大修间隔达不到三年及以上的电厂,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其机械检修定员人数的20~40%增加定员。
  (4)装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其机械试验人员配备:300~600MW配5人,600~1000MW配6人,1000MW以上配7人。
  (5)同一厂房内安装不同转轮直径机组的,按其最大直径的标准计算定员。
  2.电气检修
---------------------------------------
| 装机台数|  |  |  |  |  |  |  |  |   |10 |
| 人  数|1 |2 |3 |4 | 5| 6| 7| 8| 9 |台以 |
| 单机容量|  |  |  |  |  |  |  |  |   |上每增|
| (MW)|  |  |  |  |  |  |  |  |   |加1台|
|-----|--|--|--|--|--|--|--|--|---|---|
|12及以下|15|20|25|30|34|38|42|45|48 |   |
|-----|--|--|--|--|--|--|--|--|---|加4人|
|12~30|23|28|33|38|42|46|50|53|56 |   |
|-----|--|--|--|--|--|--|--|--|---|---|
|30~70|33|39|45|50|55|60|64|68|72 |   |
|-----|--|--|--|--|--|--|--|--|---|加5人|
| 70~100 |42|48|54|59|64|69|74|78|82 |   |
|-----|--|--|--|--|--|--|--|--|---|---|
|100~150 |50|57|64|70|76|82|88|94|100|   |
|-----|--|--|--|--|--|--|--|--|---|   |
|150~200 |60|68|76|84|91|98|104 |110 |116|加6人|
|-----|--|--|--|--|--|--|--|--|---|   |
|200以上|70|79|88|96|104 |112 |119 |126 |133|   |
---------------------------------------
  工作范围:
  发电机电气部分、变电站、动力设备及所有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仪器仪表、高压及厂房照明等的检修、维护和试验工作。
  说明:
  (1)梯级或区域性水电总厂检修人员配备先按电站(分厂)容量最大的标准配备,其余各站(分厂)按电气检修定员标准的60%配备。
  (2)对一厂两站,发电利用小时超过6500小时,装6台机以上的电厂,可分别按标准配备。
  (3)同一厂房内安装不同容量机组,可按最大容量机组的标准计算定员。
  (4)化验人员一般配3人,油务工按设备用油量每200吨配1人。
  (5)220kV及以上的单独值班的开关站,是否设置检修定员,由主管部门审定,其定员人数不超过按供电定员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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