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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国电电源[2002]160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 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整个工程建设期、单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安全目标的实施结果,是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单位工程安全目标;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审核;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整个工程建设期事故档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所需的经费要优先安排,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到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应督促其完善。属于工程建设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落实到施工单位,并根据合同的要求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 为解决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不足的问题,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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