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李晖、赵玉辉、刘云霄、夏慧兵、李尚军、谭潇、刘祎哲、张文杰、郑行周、王素锋、王铁根、邹德仑、牛军、陈东科、黄体伟、刘云涛、刘志军、李大生、江洪清、朱林、蔡稳成、印明昊、曹敏、何源、裴文田、薛剑光、兰群足、郭岩、李春民、李永密、杨凌云、陈赞成、袁有旺、刘林林、吴任欧、赵苏启、常进军、杨以民、丁百川、郝虎管、李浩、赵恩彪、黄海龙、苗耀武、孙庆国、孙洪灵、陆南、井健、徐义明、梁子荣、乔铁峰、栾龙龙、史宝中、邹宏君、王翔丙、高建亭、李瑾、王恒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划。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五、程序
1.行政许可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行政检查类
编制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书面记录——现场处理。
3.行政处罚类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移送。
4.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
审批——告知——执行。
(2)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催告——批准——执行。
(3)加处罚款
告知——催告——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
(4)拍卖抵扣罚款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