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国有煤矿连续发生特大恶性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劳部发[1993]59号
发布单位:劳部发[1993]59号

关于国有煤矿连续发生特大恶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
一九九三年以来,全国各地方、各矿山行业认真学习、宣传《矿山安全法》,依法加强安全工作,全国矿山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是好的,煤矿伤亡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比一九九二年同期下降,特大恶性事故下降幅度较大。截止五月八日,据统计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19起,死亡300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9.5%、30.13%。但国有煤矿却比一九九二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上升,在全国煤矿发生的19起特大恶性事故中,国有煤矿占七起,死亡153人。其中:统配煤矿发生4起,死亡112人,与一九九二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33.33%,死亡人数上升107.41%;地方国有煤矿发生3起,死亡39人,与一九九二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50%,死亡人数上升21.88%。
国有煤矿七起特大恶性事故是:
(1)一月五日,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县工农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4人;
(2)一月二十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一矿,瓦斯爆炸,死亡39人;
(3)二月五日,四川省涪陵地区半溪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死亡15人;
(4)二月十八日,吉林省九台市沈阳军区驻九炮兵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0人;
(5)三月二十九日,四川省芙蓉矿务局白皎煤矿,瓦斯突出,死亡11人;
(6)四月二日,辽宁省沈阳矿务局林盛煤矿,煤尘爆炸,死亡23人;
(7)五月八日,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十一矿,瓦斯爆炸,死亡39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近年来安全生产比较好的局、矿、也发生了恶性事故。如平顶山矿务局,在该局五矿一九八一年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34人后,已经连续十一年没有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平顶山矿务局十一矿这起事故是《矿山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在全国矿山发生的第一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统配煤矿一九九三年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发生了四起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这是近几年所没有过的,应当引起重视。为此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把《矿山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这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措施。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把《矿山安全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认真履行职责;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严格依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一条条地对照整改。要用《矿山安全法》来规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各级领导要恪尽职守,不能削弱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所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当前在开展预防性监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伤亡事故查处工作的监督。查处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的教训,进而改进工作。对那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惩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三、一九九三年以来乡镇矿和其它小矿重大事故比一九九二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各地乡镇矿和其它小矿安全基础仍然非常薄弱,许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的实际,制定规划和有力措施,依照《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2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对乡镇矿和其它小矿进行整改,使其尽快达到《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要求,限期达不到的要坚决关闭。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不得批准开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乡镇矿山和其它小矿走上依法办矿的健康发展道路。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