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气体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1987年1月2日 [87]电生字8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气体管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护职工的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生产供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每cm2压力小于150公斤的输送气体为氢、氮、氧、氩、空气、煤气的管道。不适用于蒸汽、水、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类型管道。也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气体管道及其它工艺性需要的管道。
第三条 气体管道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气体管道的设计
第四条 气体管道的材质、管径、壁厚选用必须符合输送介质与压力要求。阀门、法兰等也应同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管道应采用直线布线,连接要平滑无突出部位,减少急转弯,避免T型联接。介质流速应满足不因高速可能导致事故的要求。
第五条 全厂性管线以集中架设为宜,其平面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消防及方便交通。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宜地沟敷设。其它性质的气体管道也应尽量不选用地沟敷设。当需要选用时,应布置在下水道之上,冻土层以下。
第六条 可燃、助燃、惰性、窒息性气体管线不得
表1 气体管道色标表
见表
第三章 气体管道的安装与试验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的管材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明。存放期超过6个月的管材,应作外观、内径、外径、焊缝、壁厚检查。必要时应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已使用过的旧管道在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要除锈、清洗,与氧气接触的管材、附件、阀门要脱脂。脱脂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脱脂后的管道两端应密封。严禁用氧气吹扫。
第十九条 各类阀门在安装之前,必须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焊接工作,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有证焊工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管线施工完毕,应按各自规范及设计要求,拟定具体的强度及气密性试验方案。强度试验: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可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应选用水为试验介质。气密性试验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高纯气体、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应选用不含油、水的空气或氮气。
第二十二条 试验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气体管道试验压力
见表
第二十三条 管道试验前不得进行油漆和保温工作。并应将不能作试验的设备隔绝。对架空管道进行必要的支撑和加固。
第二十四条 当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温不低于5℃,升压要缓慢,要防止结露。当达到试验压力后观察10分钟,压力无下降,外观检查无破裂,无变形,无渗水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当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作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待内充气到试验压力后,管内温度降至周围大气温度后观测24小时。当室内管道每小时漏气率;氮、空气<2%,煤气<1%,氩、氧气<0.5%;室外管道每小时漏气率<2%时,即为气密性试验合格。
漏气率计算公式:
A=(24/100)*{1-[(273+t1)*p1/(273+t2)*p2]}
P1——管道试验开始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P2——管道试验终了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t1——管道试验开始时管道内气体平均温度℃;
t2——管道试验终了时管道内气体平均温度℃;
压力、温度的测点应选择在能代表系统状况的位置,且测点n>2。
第二十六条 气密性试验合格的管线应在运行之前进行吹扫,开始吹扫应缓慢进行。以免发生撞击、摩擦发热、急剧氧化等,以后可逐步加大到工作压力吹扫。
第二十七条 一般气体管道,可用空气、氮气吹扫。待吹至无灰份、水份、油份为止。高纯气体应用不含水的干燥氮气、空气吹扫。吹扫用的各种气体应引到室外放空。
当选用输送介质为吹扫气体时,气体是可燃的,其排放口,应远离火源、并顺风向划定封锁区,区内严禁火种及其它燃物。
第二十八条 管线检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或用专用检漏仪器检查。严禁使用光检漏。
第二十九条 吹扫后的管线,用输送介质进行置换,并须作管内气体成份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进行。
第四章 气体管道的管理和检修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气体管道及设施由其动力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贯彻运行,巡视、维修、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入运行的气体管道,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管道进行维修时,应将检修部位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断开。动火部位的设备或管道要敞口、泄压。当需进入管道内部检修时,应同时做含氧量及气体成份分析,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停气检修时,检修方案(含毒害危险,防范方法,责任人等内容)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不允许带压、带气维修氧气管道。维修人员及基使用的服装、工机具严禁沾有油污。
第三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气体,氧气管道(包含与其相连的设备,使用此类气体设备的工作间)进行修理、动火,必须办理维修作业票或动火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在有人监护人进行检修、动火。
第三十六条 应根据检修,动火作业危险程度,将检修、动火作业分成若干类,明确各级人员对各类动火、检修作业批审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检修作业票应包括修理项目,修理时间,主要危险及对策方案,修理项目责任人、操作人,防护措施和监护人、批准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动火证应包括;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动火责任人、操作人、现场防护措施、监护人、各级审批人,批准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检修地下敷设的管道时,应参照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jj6—85)有关规定,并重点采取防窒息、防中毒、防燃烧、防爆炸措施。
第四十条 易燃气体管道或氧气管道(含使用该介质的设备)动火,必须先行吹扫。并在检修、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成份分析。经连续三次分析其含量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时,方可检修动火。检修、动火时应随时检漏。
第四十一条 管道、阀门、水封等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惰性及窒息性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进行。
第四十三条 当室内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当系可燃性气体管大量泄漏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一切操作。
第四十四条 当采用电焊方式动火时,应将焊接部位与未停气部位断开,并可采用气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不得将可燃、助燃气体金属管道作为交流电气设备的防护接零(地)的干线。
第四十六条 动火所使用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易燃作业区内检修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使用的工具、机具等要有防火花及有热量隔绝措施。不得将火种,高温带入(传入)禁火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