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发 文 号:(85)化科字第911号
发布单位:(85)化科字第911号

第二百零八条 罐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作业条件较差时,应间歇入罐作业,不得连续作业。
第二百零九条 罐内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或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入口申请手续。
第二百一十条 罐内动火.必须按照动火要求进行,动火人离罐时,不得将动火工具留入罐内,以防乙炔、氧气等气体泄漏,聚于罐内构成爆炸危险。
第二百一十一条 罐内作业完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确认无疑后,方可交设备所属部门验收。
第三节 焊接作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焊具应符合标准,焊枪的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调节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1.9613MPa( 20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压),乙炔软管应耐压0.4903MPa(5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压)。
第二百一十三条 乙炔发生器,应装有防爆膜和挂链。乙炔发生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安全水封。
第二百一十四条 乙炔装置(含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应分开放置,相距不少于7米,距明火不少于10米(水平距离)。乙炔气瓶只能立用,不能卧用,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在高压电线和各种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装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电焊工具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电焊机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辩别,绝缘良好。
4.焊钳夹把绝缘必须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第二百一十六条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在潮湿场所、地沟、槽罐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进行电焊,要设防弧遮板,以防弧光伤害。
第四节 电气检修
第二百一十七条 电气检修,必须按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电气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器检修工作票制:
1. 院(所)供电部门的检修严格执行唱票制。工作票制指定专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 院(所)非供电部门的电气检修,工作票应由工作电工办理,电气工程师审查,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 停电设备线路验明确认无电压后,应装接地,接地线应以裸铜线为宜,并三相短路,以防突然来电伤人。在已断开电源的设备(如开关、隔离开关、保险器等)上工作时,应根据要求在设备的两侧接地或分段接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装、拆接地线时,应按电气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必须在停电电源开关把上挂好“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醒目标志牌,除专人挂牌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和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进行作业。
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邻近电缆。
4. 遇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份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以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5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点工作时,行灯电压应为12伏,电动工具的电源引线应采用坚韧橡皮包线或塑料护套软线。
第二百二十六条 停、送电按规程或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节 其它检修作业
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土石方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等均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凡在科研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位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都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台(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第二节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三十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包括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凡用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凡科研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消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长管式面具、安全帽、安全带和特殊防护服等,均由工业卫生部门或安技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维修与检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准乱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人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停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技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除。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凡经过改革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安技部门备案。
第四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四十条 根据作业地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具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第二百四十一条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和有毒物质的性质相适应。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9%时(体积比),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
第二百四十二条 研究室(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地点,并由专人保管急救器材。
第二百四十三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十四章 院(所)区内交通管理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为保障院(所)区内运输安全,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院(所)应建立交通管理组织或指定保卫部门管理交通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院(所)应根据国家《城市、公路交通规则》等规定,制订院(所)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道路
第二百四十六条 院(所)区大门、路口、交叉路等处应设置按《城市、公路交通规则》规定的信号标志。
第二百四十七条 院(所)区内路灯应完整,要有足够的照明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 院(所)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油脂、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因科研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事先必须经院(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百五十条 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路边1-2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管道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输电线路净空高度不得低于7.5米。
第二百五十一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节 车辆与车辆驾驶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机动车辆车况要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后方可行驶。
第二百五十三条 院(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电瓶车、翻斗车、叉车等),车况要良好、机件要灵敏可靠,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发给检审证后方可行驶。
第二百五十四跳 院(所)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实行三级保养制.严格掌握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准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门检查,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验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院(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院(所)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对驾驶员应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无证不得驾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院(所)门和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直线路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机动车辆修理后,在院(所)区内试车,事先需经院(所)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指定道路,挂“教练车”、“试车”牌照,并有专人陪同下进行。禁火区内不准试车。
第二百五十九条 院(所)自备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车辆装载
第二百六十条 机动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载货宽度不超出车厢左右各1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拖地。
2. 载货行驶时,后车厢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住本车号牌和尾灯。
3.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和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载货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4.各种挂车和主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牌照灯、标灯和刹车灯,车厢宽度不能超过主车,载货高度必须低于主车。
第二百六十一条 小型车辆载货宽度左右各不超出车厢1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须捆扎牢固,对随车装卸人员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拖拉机不准装载和拖运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入禁火区。
第二百六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三轮车载货时,前长度、左右宽度各不超出车厢20厘米,后长度不超出车厢0.5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1.5米。
2.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超出车厢10厘米,全长不超过3米,载重不超过500公斤,不准两车共载一物。第二百六十四条 各种车辆在院(所)内行驶要执行以下规定:
1.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叉车、机动吊车等,除
驶室外不准乘人
2.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严禁乘人。

第十五章 建筑与安装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二百六十五条 院(所)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由承办部门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主管院(所)长批准。
1.凡在院(所)区和已建工程区内施工,必须向科管、机动、安技等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查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含安全施工部分),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工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班组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第二百六十七条 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得参加施工指挥和作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关焊接作业、罐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捡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经济承包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建筑、安装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和条款,并经安技部门申核同意。
第二百七十条 院(所)内部承包,在合同中应写明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和保证完成合同所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院(所)对外的承包合同中应写明的事项:
1.甲、乙双方对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
2.发生事故后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3.乙方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甲方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4.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第三节 现场管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料的堆放,铆焊场和水电管网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如:坑、井、陡坡、悬崖、电气高压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等物资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脚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第二百七十七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由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规定履行动火手续。
第四节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科管、机动、安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
2. 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 挖出的土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4. 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5. 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抄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从下至上进行。
第二百八十条 爆破施工, 必须事前经保卫部门和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工作面狭窄、作业有困难的或附近有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有坑、井和风雪袭击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栏、吊架、葫芦,必须按有关规程架设。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中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
第二百八十六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实验室上部和罐塔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直接攀登高大塔器、烟筒的爬梯施工时,必须经安技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高处作业时,人与电线之间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防止运送材料、工具等触碰电线。
第二百九十条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节 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制订吊装方案;吊物重量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制订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技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币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三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计算选择。
5.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禁利用院(所)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 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验算,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制订作业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节 施工机械
第二百九十七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以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