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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化学工业安全卫生工作条例

发 文 号:[84]化生字第0091号
发布单位:[84]化生字第0091号
清情况,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所需要的资金(材料、设备)应由集体留存部分解决。
(二)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中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没有防护措施,不准包给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已经外包而没有防护措施的,应由承担生产单位解决,委托单位负责技术指导。
有关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问题,应严格执行各有关要求不能例外。
第二十六条 关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
(一)化工企业集中的省辖市化工局和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工业卫生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按规定每装卸将各企业(车间)的生产环境评价报送有关部门。
(二)暂时没有条件建立监测机构的单位,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协助监测,测定结果按上述要求上报。
(三)不断完善监测仪器和劳动卫生学检测手段,监测仪器应建立档案,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四)对监测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徒工和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单独执行监测任务和签署测定报告单。当地企业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五)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监测机构,各地区的化工尘毒监测站(组)应负责指导当地企业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关于建立工业卫生档案
各级化工部门和要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车间(岗位)进行定期的劳动卫生学调查,建立各企业(车间)的工业卫生档案。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预防
职业病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病预防应执行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是尘、毒以及物理因素危害的治理和工程控制;二级预防是职工健康监护;三级预防是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在实施过程中要强调一、二级预防的重要性。
第二十九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
(一)企业的劳资部门和安全卫生部门要共同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收新工人和调换工种工人进行就业前身体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禁忌证者要另行安排工作。
(二)安全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职防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接触尘毒作业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
(一)化工系统职业病诊断组织分为二级,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组织一级化工职业病诊断小组,公司(总厂)和化工企业集中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二级化工职业病诊断小组,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二)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除外)应由职业病诊断小组集体诊断。
(三)职业病确诊之后,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说明书》一式三份,给患者本人、所在单位和诊断小组存档各一份。
(四)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必须注明有效期,慢性职业中毒一般有效期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
(五)化工职业病诊断小组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遇到疑难病例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作出诊断时,可提交上一级职业病诊断组织舆论。
(六)企业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应积极组织治疗。
(七)未痊愈的职业病患者,调动工作时,应将有关职业病证明材料由组织一并转交调往的新单位,并仍按职业病处理。
(八)当本地区还没有成立化工职业病诊断组织时,可在当地职业病防治院(所)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关于定期脱离岗位和疗养。
安全卫生部门要协助工会和劳资部门做好有毒有害岗位作业工人的定期脱离接触和组织疗养。
第六章 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关于科学研究
部劳动保护研究所、地方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企业单位和科研机构,都应积极开展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和发展安全卫生研究队伍,不断解决安全卫生中的各种技术问题,为改善劳动条件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关于科研课题
部劳动保护研究所主要对化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化工研究院及企业单位在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也要研究与其有关的安全防护、毒性毒理、防火、防爆等技术措施,并和科研成果同时鉴定。
第三十四条 科研协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化工企业之间或科研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高等院校等地区性和系统性专题研究的协作,解决安全卫生的重大课题。
第三十五条 宣传教育
(一)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教育室和培训中心,做好安全卫生生产者影片的拍摄和放映工作。
(二)部或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公司(总厂)要定期举办短训班,培训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技术业务骨干。
(三)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要定期对安全技术人员、尘毒监测人员、压力容器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晋升技术员、工程师、检测技术员、检测工程师(技师)的依据;会同地方部门对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其考试成绩作为晋升工业卫生医师、主管医师、主任医师和职业病医师、主治医师;检验员、检验技术员、检验技师和主任检验师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化工系统各级情报、出资部门要积极进行编辑、翻译,出版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管理)的书籍或情报资料。
第七章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发(79)100号文件精神,制定化工安全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部安全卫生工作机构每隔2—5年提出《全;国化工系统安全卫生工作规划(或要点)》。
各地区化工主管部门和各化工企业应根据《全国化工系统安全卫生工作规划(或要点)》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各级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内。
第三十八条 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着重抓好下列六方面的工作:
(一)解决重大事故隐患;
(二)严重尘毒危害的治理;
(三)化工安全卫生队伍的智力开发和人员培训;
(四)化工安全卫生的各项基础工作,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卫生的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化工安全卫生的信息反馈系统;
(五)改善安全卫生技术水平,改进管理技术方法;
(六)化工安全卫生的科研工作和情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年度计划要有步骤地实现长远规划的各项要求,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解决一些典型项目和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对安全卫生工作有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制度、规程和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公司(总厂)应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化工安全卫生部门对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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