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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 文 号:船总企[1992]156号
发布单位:船总企[1992]156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992年1月27日 船总企[1992]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为明确总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科研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把船舶工业办成安全生产的工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程,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科研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组织制定船舶工业系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对全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活动,推广安全科技成果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 综合计划局在审批和安排新建或改造投资项目时,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项目和投资;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时,统筹考虑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的资金,其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重要做好安排。生产经营、科技教育、军工、修船、物资局在工作中做到“五同时”。企业管理局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查、督促企业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
第七条 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
第八条 组织对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对重伤以上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对在本地区的总公司的企业、直属研究院(所)、学校专业公司、物资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七院负责做好本系统研究所、试验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督促企事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以及生产经营、科研方针目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企业升级、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要执行安全生产的“五同时”、“三同时”规定。
第十二条 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督促企事业单位按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并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审查企业的安全措施计划,监督企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措费。
第十五条 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安技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安全大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事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及时将工作计划、总结、事故报表、信息等材料报总公司。
第四章 企业、所、校、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厂长、所长、校长、经理安全生产、科研职责。
(一)厂长、所长、校长、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科研工作负总的责任。对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令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则、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经济承包目标,并定期检查、考核组织实施。
(四)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健全、有效,并有实施措施。
(六)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并支持其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八)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
(九)组织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处理。
(十)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分厂厂长、车间、处(室)主任安全生产、科研职责。
(一)分厂厂长、车间、处(室)主任等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上级公司和工厂、所、校、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
(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对策,不断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四)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五)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认真研究,定措施,定人员,定期解决。
(六)把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及承包指标中严格考核,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
(七)对职工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不隐瞒,不拖延报告。
(八)组织车间(分厂、处、室)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调换工种、复工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认真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章作业和指挥。
(十)保证设备、工具、工装及上岗前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等符合安全要求。
(十一)加强现场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十二)加强班组建设,深入开展无事故班组活动。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工段、股、室、班组长安全生产、科研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标准,努力创建无事故班组。
(二)强化安全管理,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经常对组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好新职工、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及时检查、纠正违章,发现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作业场所成品、半成品、零部件等要合理堆放,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保持工作场所及通道的安全整洁。
(六)每周要有安全活动日,做到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将安全考核与经济考核挂钩。
(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经过,并从中吸取教训,杜绝重复事故。
第二十三条 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总公司“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监督,自己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实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在遇有违章指挥或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操作,但必须要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操作,职工对自己的作业行为负责。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工作中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六)努力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精心操作,爱护和正确使用各处设备和安全防护卫生设施。
(八)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科研分线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
(一)组织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工作规划、计划、标准、措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组织专业或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作业现场和危险作业点的安全控制,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有危及职工生命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项目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验收工作。
(五)制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对发放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进行安全生产奖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七)组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工伤事故的档案。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受压容器等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十)对临时(含厂外)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并督促落实。
(十一)配合保卫(公安)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协助工业卫生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推广安全生产的科学、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企业管理
(一)把安全管理目标纳入企业事业生产经营、科研目标,进行目标分解考核。
(二)把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各单位或部门经济承包合同中,与效益指标同时检查考核。
(三)编制科研、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隐患整改和尘毒治理计划、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四)在班组管理、现场管理等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要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做为否决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生产调度管理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生产准备时,必须同时准备现场防护设施。在调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布置和协调安全工作及措施。召开生产调度会应同时研究安全问题。
(二)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临时紧急项目,应纳入生产调度计划督促实施。
(三)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
(四)检查生产时,必须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和安措项目的执行情况,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在安排作业计划时,应考虑作业方便和留有安全通道,并将边角余料和暂时不用的工装设施及时清理出作业现场。
(六)工程招标时,要对中标工程单位的安全措施同时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机械、动力、工装管理
(一)负责生产科研用机械、动力、电气、起重、运输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定期检查、检验、测试、维修、更新,使其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二)机动设备、设施完工验收时,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并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动力站(房)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动力站(房)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四)在编制大、中修计划地,要将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劳动保护设施修理计划同时列入。
(五)动力管线、电气线路的敷设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严格管理,不准乱拉乱接,严格临时用电线路报批手续。
(六)会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七)参加与机动设备工装有关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卫、消防管理
(一)贯彻落实消防条例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经常开展防火爆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二)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
(三)审定重点消防部位,保卫要害部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搞好控制。
(四)做好消防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布置。
(五)按规定审查建筑工程项目,并参加竣工验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六)审批明火作业报告,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测爆。
(七)按规定组织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房管、工程管理
(一)基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负责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组织有关部门对“三同时”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施工前按施工程序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属于外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应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要求,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厂房、道路、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对查出的危房建筑列入计划整改。
(四)施工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经过专业施工人员检查认定,保证安全后再施工。
(五)施工现场要有明显标志和标语。在人员密集、交通道、夜间施工和中间停工的工程处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专人监护等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和行人的安全。
第三十条 供应、运输管理
(一)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加强对各种机动车和吊车司机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各种材料、物品的堆放,装卸和搬运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和重量。搬运大件物品,要固定好,不准人货混载。
(四)易燃区、各库房按防火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完好,不带病运作。
(六)厂内铁路和交通道口等处设有安全标志牌等防范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
(七)存放车辆、物资不得占用交通道路和盖压公共设施。
(八)采购、供应、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
(九)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
第三十一条 科研、设计、检查、工艺管理
(一)所有设计项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要求,并负责安措项目的设计。
(二)研制、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负责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有效技术措施,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安全操作资料,工艺布置图纸要送安全管理部门会签。
(三)根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设计工程项目;并负责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采取的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在产品设计时,必须考虑生产单位的起重负荷能力,严格控制产品、分段重量,并在图纸上注明吊装部位与吊挂处质量要求,力争最大限度的预舾装和预留人孔,做到高处作业平地做,外场作业内场做,狭小仓室敞开做,积极做好前期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
(五)负责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承担劳动保护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审查采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认真做好原材料、涂料等的化学分析和试验,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不准投入使用。
(七)在进行绝缘、导电、转动部件机械强度和性能试验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警示信号、围栏、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监护。
(八)用射线或其他危险性较大方法进行检验时,检验人员要经专门培训,并划出区域,设好警示信号,不准人员进入。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按本责任制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资金。
(二)保证和监督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和安全奖金等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三)对各种形式的承包和建设项目,不办理安全审批合同不予支付费用。未经工会、安技等部门验收签字的不予结算。
第三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
(一)在晋级、提升、评奖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二)招用、调配职工时,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并将因工致残,职业病等需调离原工种人员安排适当工作。
(三)招用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等人员时,对应招人员年龄、身体、文化素质等各方面严格考核。
(四)配合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及时通知安技部门对新职工、调换工种的职工和新任命的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对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分配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安技部门定员,并及时配备符合要求人员。
(六)对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管理
(一)在制订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和编制教材时,要将安全技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职工培训、学生授课时,要同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为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供方便,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工业卫生管理
(一)对因工负伤职工认真治疗,作出伤害程度的医疗鉴定,确定休假天数和出具医疗终结证明,并及时通知安技部门。
(二)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向安技部门作出检测报告。
(三)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职工体检,负责职业病的普查、治疗和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对本单位食品、清凉饮料等进行清洁卫生检查与监督,并提供职业性、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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