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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发 文 号: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0-10-29
实施日期:2010-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5.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6.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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