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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0日

关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发 文 号: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21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9-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210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对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京安监文〔2017〕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要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抄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机构的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拟对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请你局依法依规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及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须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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