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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12日

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7〕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3-1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接连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副立井采用多绳磨擦轮绞车罐笼提升,没有安设防坠器,立井电缆着火后,钢丝绳断裂引发坠罐,造成罐笼中的17人被困;同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联盛煤业公司井下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月10日,河南省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加之井下水泵出现故障,导致矿井被淹,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前,2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暗主斜井超负荷串车提煤时发生跑车,并引发井筒内煤尘爆炸,造成10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周密研究部署,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监管监察和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对兼并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承包企业的安全管理,真正把压力传导到基层,把措施落实到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和化解安全风险,严防事故发生。
二、优先开展对重点煤矿的安全“体检”。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对煤矿的安全“体检”。优先安排对小煤矿和灾害严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单班下井人数多、被国有煤矿兼并重组以及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安全“体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要撤出人员、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或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停产停建煤矿,地方监管部门要落实人员驻矿盯守,并加强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三、对煤矿提升运输设备安全状况开展专项检查。要结合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立即组织对煤矿矿用设备特别是提升运输系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确保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齐全、可靠。立井提升必须装设防止过卷、过速、过放、松绳、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等10项安全保护,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运输制动装置在断绳时必须确保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并加强维护及检修。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等运送人员,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附挂物料车,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四、严厉打击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行为。要认真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采掘布置、开采计划,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逐一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煤矿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坚决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设计)产能的生产计划或相关经济指标的企业,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对停工停产后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先行组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验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复工复产。各地区要严格验收把关,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不再组织安全验收。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和验收程序规定,严禁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局长(市长、县长)签字,严禁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严禁煤矿以治理隐患名义组织采掘活动。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追责;对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要严肃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个月内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高度重视当前问题和挑战的严重性,下力气抓好上述要求的贯彻落实。同时,要举一反三,突出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生产领域,以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城市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动态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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