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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6〕18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1-1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6〕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累计监察矿井568处,共责令停产或停工矿井66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68.8万元,责令井下作业人员离岗238名(见附件)。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安全培训工作弱化。受经济效益下滑、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等因素影响,部分煤矿企业撤并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压减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缩减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教师数量,培训设备配置不足或现有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培训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满足不了日常安全培训需要。如,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大幅缩减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个别煤矿未配备专职教师。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培训计划不到位。一些煤矿企业编制年度培训计划走形式,内容空洞,约束性、指导性不强。专项监察的568处煤矿中,有28处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70处安全培训计划不落实,占总数的17%。湖南省抽查的52处煤矿中,有21处未制定安全培训计划、16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落实不到位;湖北省抽查的16处煤矿中,有12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落实不到位;新疆兵团抽查的12处煤矿中,有9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落实不到位。
三、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证。在任职6个月内未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7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144名,其他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上岗221名。黑龙江省54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未经考核合格;山西、湖南、贵州等省30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山西、黑龙江、湖南、贵州、陕西等省其他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上岗数均超过20名,其中湖南和黑龙江分别有72名、52名。
四、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此次监察煤矿中,32处未建立培训档案、占其6%,46处未如实记录培训档案、占其8%。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存在缺陷,未按照“一人一档”、“一期一档”管理,且档案资料零散、记录不全。黑龙江、湖南、江西、四川等省一些煤矿企业培训档案存在造假;四川省个别煤矿培训记录中全员培训签到表字迹相同;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煤矿培训档案中记录从业人员参加脱产培训,但在单位考勤记录中却显示为下井作业。
五、专项安全培训有差距。共抽考新版《煤矿安全规程》4656人,考核不合格628人,占抽考人数的13%。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区、市)抽考不及格率均在20%以上,其中湖南省39%、黑龙江省31%。共抽考自救器使用1890人,考核不合格185人,占抽考人数的10%。内蒙古、黑龙江和湖南三省抽考不合格率为20%以上。黑龙江省鸡东县隆达煤矿有4名井下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真正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一要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回头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梳理专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整改,以查促培、以罚促培。8月份专项监察中,没有发现明显问题的省级煤监局要进行再监察;发现问题未严格处罚的省级煤监局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理,督促煤矿企业切实重视并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要加大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抽查抽考,构建常态化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发现煤矿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及时要求煤矿限期整改,未改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并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档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培训合格上岗,保证安全培训经费足额投入到位,各项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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