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6〕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2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6〕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7月18日,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遇难,该起事故被公司瞒报。据统计,今年以来,陕西省共发生煤矿事故11起、死亡37人,其中重大事故2起、死亡22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起数均位列全国第一。这些事故凸显出陕西省煤矿事故严重反弹,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再次暴露出一些地区煤矿开采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对煤矿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灾害治理不力,还存在事故瞒报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实施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更大合力。二是突出工作重点。集中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规购买存储使用火工品等行为。三是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入开展煤矿灾害普查治理。一是强制查明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二是加强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对本矿区存在的致灾因素进行排查梳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指导科学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对策措施,做到“一地一策、一矿一策、一灾一策”。三是坚决淘汰灾害严重矿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为契机,积极引导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尽快退出。
三、切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一是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二是盯住煤矿事故暴露出的超层越界、技改期间违法生产、违法购买使用存储火工品、瞒报事故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主要管理者及决策者,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对相关部门在煤炭资源管理、火工品管理、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并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